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行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确保妇幼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吉卫妇社函〔2012〕5号)和《长春市县(市)区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长卫基妇发〔2011〕8号),在全市开展县(市)区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现提出要求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全市县(市)区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