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等国家八部门关于做好
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教育(文教)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具体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促进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
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目前条件下,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尚不可避免。虽然发生的机率很低,但所造成的严重残疾、损伤,有的将不可逆转。尤其是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往往给受种者造成较大损害,多数可能留下终生残疾,给受种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意见》明确,在新的鉴定办法出台前,仍按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进行鉴定。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组织,按照《江苏省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报告与鉴定工作规范》(苏卫疾控[2002)7号)的规定,按规范要求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卫生人员禁止擅自作出与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有关的诊断。
三、各地应当协调卫生、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对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及其家庭进行关怀救助和教育疏导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努力解决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家庭实际困难的同时,对患儿家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使他们科学理性地面对和处理相关病例事件。
四、市卫生局指定市人民医院作为市区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市卫生局应指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当地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疾妇处。
附件: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08]40号)
泰州市卫生局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红十字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市(区)政府办公室,省卫生厅疾控处、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