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监督〔2006〕22号
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我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作出了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典型,激励卫生监督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开拓创新、再创佳绩,经研究决定,我厅拟在全省范围对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表彰对象与范围
先进集体: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或内设处(科)室;
先进个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二、推荐条件
(一)卫生监督先进集体:
1、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2、积极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体系建设,已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成效明显。
3、领导班子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注意调动本单位或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4、法制观念强,严格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受到政府、社会和群众好评。
(二)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1、从事卫生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卫生监督员。
2、法制意识强,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地将专业与法律知识运用于卫生监督的工作实际。
4、职业道德高尚,严格执法,行为规范,忠于职守。
三、评选办法
1、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条件,以市为单位于11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材料,推荐表样式见附件1、2,名额分配见附件3(各市推荐的先进集体,近3年内被当地政府或综合部门表彰或授予先进称号的可不受本市先进集体名额的限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
2、省卫生厅成立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处,负责各市上报材料的整理、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等工作。请各市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一式两份,报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邮编:210008,联系电话:025-83620509(兼传真)。
四、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卫生监督处有关人员组成。
各地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条件逐级推荐,并优先从卫生监督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单位和人员中遴选,不得弄虚作假。
为配合本次表彰活动,各地要策划、组织一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掀起宣传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潮。
二○○六年十月九日
抄 送:各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