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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3〕59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为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这一义不容辞的职责。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支出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

  1、卫生监督经费

  农村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2、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经费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共卫生机构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当地部门预算的相应标准定额及其所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给予补助。

  省、市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等的预防和控制项目给予补助。

  (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医疗服务经费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由县级财政在已核定的公共卫生经费中给予定额补助。定额标准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具体可采用编制人员或单位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补助定额、服务人口与服务面积综合补助定额等,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医保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在职职工可根据当地医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卫生院在“福利费”中列支。对政府举办的确有困难的乡镇卫生院,由当地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全省要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县乡区域卫生规划,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县级计划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市、省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分别纳入市、省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对政府举办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支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县级财政支出项目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给予安排。

  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给予资助。其中32个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和黄桥、茅山老区所属乡镇,由省财政根据当地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按每人每年总额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它地区,由所在市、县财政以县为主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总额不低于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分担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财政要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并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自愿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村五保户及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经费管理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到2004年,各地要基本完成上划管理的任务。

  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基数,原则上由各地按当年县级财政下划乡(镇)财政的经费基数,参考经济增长及近几年乡(镇)政府经费安排情况重新确定经费基数。其中人员经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划转,即按原县级下划到乡(镇)管理的人员(含现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含已脱离卫生院的人员)所需经费全部上划;下划后新增加的人员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留岗的人员所需经费上划。

  在上划过程中,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要认真清查乡镇卫生院的各项资产。在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并经验收确认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乡镇卫生院经费基数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经费预算。乡(镇)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二)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经费,核拨给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各类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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