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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兰卫妇发〔2012〕42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期保健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妇女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主体。

(一)市卫生局职能

负责本市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1.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对县、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2.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核定承担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3.组建全市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加强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组建市级产科急救指导小组,强化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的指导。

4.协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区卫生局职能

1.要认真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协调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辖区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2.要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急救网络,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县级综合医院为主、妇幼保健机构为辅的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组织,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本辖区承担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组建由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本区域内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3.要按照《办法》要求,组建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和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建立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管机制,健全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制度。

二、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落实《办法》、《工作规范》、《服务规范》各项工作

(一)开展助产技术的市、县(区)级综合医院、中医院职责

1.市属一、二院、市中医院和各县(区)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综合医院、中医院要根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与本级医疗机构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服务。进行危重症孕产妇的专案管理,积极开展院内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工作。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本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行政指导。

2.严格落实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主动提供本机构死亡孕产妇和死亡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动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等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4.市属各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要组织成立由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院级产科急救小组,除承担本机构危重孕产妇及由县、区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参与或指导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二)市妇幼保健院职责

市妇幼保健院是全市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主体。

1.受市卫生局委托,制订全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质量控制评价标准,参与市卫生局组织的县、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考核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对全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2.成立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3.提供与本机构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全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行政指导。

4.指导各县、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5.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全市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卫生局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向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6.充分发挥市级产科急救中心功能与作用,在保障院内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的同时,承担全市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培训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1〕8号)要求,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范围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除省级直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环境卫生学评价和房屋设施、设备配备及人员资质等基本条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遵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是当地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主体。

1.受县、区卫生局委托,协助县、区卫生局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技术指导与效果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2.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3.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并对专业人员的考核,推广孕产妇健康管理适宜技术。

5.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6.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的服务主体。

(1)能力要求: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2)服务要求:①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② 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并及时向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通报孕妇检查结果,纳入健康档案管理。③ 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3)服务内容:

—— 孕早期健康管理。① 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②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③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④ 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 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①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②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③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 孕晚期健康管理。① 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② 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③ 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 产后访视。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①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② 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③ 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④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 产后42天健康检查。① 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②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③ 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2.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3)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载入居民健康档案

(4)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认真学习业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强化培训,提升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水平。

1.各县、区卫生局,要组织辖区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产科、儿科、妇保、儿保卫生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工作规范》、《服务规范》,贯彻相关要求,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流程,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水平。

2.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要组织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公共卫生科卫技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工作规范》、《服务规范》,提高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认识,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3.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赴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导和指导,掌握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办法》、《工作规范》、《服务规范》的动态,逐级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全力提升我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水平。

   四、重视孕产期保健工作各个环节,全力提升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能力。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孕产期管理工作,要将其作为践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重视孕产期保健各环节,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能力。

(一)全力提高孕产妇早孕建卡率。孕产妇早孕建卡是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早孕建卡率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过程中得到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工作规范》、《服务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与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孕产妇信息渠道,严把早孕建卡关,为早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妇产科医生以及妇幼保健人员要增强孕产妇高危妊娠筛查和管理意识,仔细筛查孕期危险因素,进行高危评分。发现高危孕妇,进行分级管理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并做好追踪和转归登记。要及时履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告知义务,必要时建议到有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

(三)全市范围内(除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外,包括民营医院)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产科医疗质量。

1.要严格按照临床核心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术前讨论、分级护理、查对、临床用血审核、交接班等制度。

2.要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必要时及时转诊或会诊。

3.产程中要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4.对孕产妇进行全产程监护,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5.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

6.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

7.积极预防产后出血,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8.积极预防产褥感染。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9.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10.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四)强化危重症产妇转诊管理,杜绝由于转诊造成的医疗机构延误因素。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红古区域内危重症产妇原则上不向兰州市内转诊,由当地产科急救中心予以就地救治。确遇救治难题时,可与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组织市级相关专家予以救治指导或赴当地参与救治。

(五)全市范围内(除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外,包括民营医院)所有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附件: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2.《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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