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09〕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及厅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精神,更好地配合以服务农民工为主题的“南粤春暖行动”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厅制定了为农民工进行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人:韩明生,电话/传真:020-83805506)
“南粤春暖行动”为农民工进行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精神,更好地配合以服务农民工为主题的“南粤春暖行动”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农民工实际情况,运用全省卫生资源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以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水平,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为农民工提供系列医疗卫生服务;
(二)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状况监测;
(三)做好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工作;
(四)开展关爱“女农民工行动”,进行孕产期保健和常见妇科病普查;
(五)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
(六)积极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
三、工作形式和内容
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各地组织由医护人员、职防人员、疾控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队,深入当地车站、码头、工厂、企业、工业园、农民工集聚地及农民工家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开展活动时要携带“南粤春暖行动医疗卫生服务队”字样的旗帜或条幅以加强宣传。二是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为农民工上门就诊提供方便。
具体的活动内容如下:
(一)为农民工送医送药、开展义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农民工手中。
(二)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开办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班、派发卫生保健资料等形式开展卫生宣教,宣传与农民工生活工作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预防知识。以提高农民工的卫生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有条件的地方医院与企业联系,定期为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
(四)医院可开设农民工缴费专窗、开辟就诊绿色通道、或安排专人负责导医等,方便农民工来医院就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测,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督。
(六)开展女农民工孕产期保健和常见妇科病普查(如宫颈癌、乳腺癌等),开办女性健康讲座和疾病义诊,对困难女农民工提供孕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救助。
(七)为适龄农民工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享有与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八)积极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健康教育,主动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政策,凡属农民户籍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待遇,保证农民工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九)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要求各地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协议,进一步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以实行即时赔付的结算办法,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市,可选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外省一些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即时补偿;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即时赔付的地方,外出务工农民可以持住院的有关凭证,回原籍按合作医疗章程规定办理补偿。可以适当延长参合农民工在异地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时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各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开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落实,密切配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上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及省属、部属、厅直、驻穗部队各有关医院每月要向省卫生厅报送一次“南粤春暖行动”实施情况,工作亮点;有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 “南粤春暖行动”的需要,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为各项活动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五、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负责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南粤春暖行动”的统筹、部署,服务对象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南粤春暖行动”信息上报为每月一次,第一次报送时间为3月5日前,以后每个月初2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的工作情况。省卫生厅将通过简报或专报的形式报省农民工办公室,并适时对各地开展的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