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编委《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经公告、报名竞争及择优选择,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全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相关工作转移至省护理学会及各地级市、县(区)分支机构承担,并由上述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现将上述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时间为2013年6月6日上午11:00开始至6月18日上午11:00止)。如有意见,请实名书面向省卫生厅反映。来信请寄: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厅医政处,邮编:51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