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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卫生村和“行动”示范村评审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珠海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关于开展2010年卫生村和“行动”示范村

评审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爱卫办、“行动”办:

  市爱卫办、市“行动”办拟定于10月份对下半年申报省、市卫生村和市级“行动”示范村的单位进行评审,同时对挂牌满2年的市级“行动”示范村进行复查。现将有关评审和复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复查的对象

  1.对2010年新申报省、市卫生村和市级“行动”示范村的单位进行评审。

   2.对在2008年及以前成功创建的市级“行动”示范村进行复查。

二、评审及复查的方式及方法

(一)方式

   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1.自查自评阶段:由各区爱卫办、“行动”办组织自查自评,并将自查书面总结、考核评分情况及申报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市爱卫办(卫生村申报材料)、市健康教育所(“行动”村申报材料)。

2.市级考评抽查阶段:2010年10月下旬,由市爱卫办、市“行动”办联合组织抽查。对今年新申报的单位全部现场审查,对复查对象进行抽查。

(二)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近两年来开展创卫和“行动”工作汇报,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工作过程及工作效果等。

2.查验资料:查阅有关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

3.现场检查:按照《卫生村现场考核记录表》和《珠海市“行动”示范村考核验收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

三、考评标准

依据《广东省卫生村标准》、《珠海市卫生村标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评价指标(试行)》和《珠海市“行动”示范村(居)考核标准》逐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爱卫办、“行动”办要认真对待本次评审和复查工作,按要求组织好自查及材料上报工作。

2.对于本次复查合格的“行动”示范单位,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由市“行动”办认定的撤消市级“行动”示范村(居)称号,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原由省“行动”办认定的,将复查情况上报省“行动”办。

市爱卫办:朱冠宇,联系电话:2128257;

市卫生局疾控科:唐健熹,联系电话:2128367;

市健康教育所:邓韶英,联系电话:2261112。

附件:1.卫生村现场考核记录表

2.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

区(镇)级评价指标(试行)

3.珠海市“行动”示范村考核验收检查评分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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