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珠海市卫生系统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卫生系统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
珠海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0日
附件
珠海市卫生系统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六五”普法工作,提高卫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全市人民卫生法律意识,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围绕卫生中心工作,继续全面实施《珠海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实施计划(2011-2015年)》,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卫生系统领导干部的依法管理能力和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法律意识,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内容
以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和新录用人员为重点普法对象,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对象、人民群众的卫生法制教育工作。实行分类普法,自学和培训相结合,日常宣传和专项活动相结合,法律学习常态化,普法专栏常规化。
(一) 公共内容:
《宪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保密法》、《档案法》、《信访条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刑法修正案(六)》等。
(二)分类内容:
1. 党员和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2.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基础内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
专业内容:《母婴保健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3.医疗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珠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
4.新录用人员以及卫生系统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性质进行相应的法制学习,学习要求不低于同类卫生技术人员。
5.管理对象与从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社会公众:以《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为主。
三、普法措施
(一)每个医疗卫生单位应有普法宣传栏。有网站的单位应有法律法规公示专栏和普法知识专栏。组织开展授课、培训、讲座、咨询等多种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录像、宣传橱窗、文艺表演、动漫、图片、公益性普法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卫生法制宣传。
(二)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开展领导讲法活动,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三)开展集中法律学习。各单位普法组织机构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干部职工全员集中学法培训班不少于1次。
(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深化普法教育。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面向社会、基层开展较大型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五)大力加强卫生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卫生改革与发展。
(六)开展专题培训。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公共场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普法教育。
(七)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结核病防治宣传日、世界卫生日、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
(八)开展卫生普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志愿队伍作用,提高普法宣传面和普及面。积极探创新普法工作方式,营造生动活泼的普法工作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市卫生局年度普法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4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将本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总结报市卫生局法监科(电话:2128251,传真:2128962,电子邮箱:fjk251@163。com)。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经费等各项工作保障。
抄送: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