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局文件
江卫〔2008〕525号
江门市卫生局关于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
进农村、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承担者和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市政府《江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和《江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为群众提供更全面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社区开展卫生服务工作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是提高我市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的需要,是建设民生工程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的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社区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发展农村、社区卫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做好。
二、加强领导,鼓励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社区开展诊疗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农村、社区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工作。县级或以上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要与农村卫生机构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情况作为该单位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各支援机构要利用自身优势,将专家资源和技术引入受援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建立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的协作管理机制。
(一)鼓励我市县级或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医务人员,通过单位下派或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到农村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坐诊、义诊、查房或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对应的医疗卫生工作。原单位必须保证相关医务人员的原有待遇不变,使他们能安心为基层服务。
(二)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的执业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的积极性
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到基层服务的医务人员的技术特长和业务骨干作用,建立以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为基础,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为原则的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充分调动援助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按照相应门诊诊查费标准及家庭病床诊查费标准,按医生的实际门诊诊查人次及负责的家庭病床数,将诊查费用作医生的绩效奖励经费;
(二)按照相应护理费标准,按护理人员的实际护理人次,将护理费的30%用作护理人员的绩效奖励经费;
(三))按照相应功能、检验费标准,按下派功能和检验医技人员的实际检查人次,将功能费的3%和检验费的8%用作功能和检验医技人员的绩效奖励经费。
(四)开展手术治疗的,按照医院准入标准,根据手术实际情况对医务人员作绩效奖励。
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有相应的科室进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各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的诊疗科目接收相关执业范围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善备案制度并对有关备案表、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以有效利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农村、社区的资源。
附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社区开展卫生服务个人备案表
江门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社区开展卫生服务
个人备案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执业范围 | 从事专业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
拟申报支援单位 | 支援时间 | ||||
受援单位 意见 |
主题词:卫生 农村 社区 服务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