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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江门市卫生局办公室文件

江卫办〔2010〕146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相关表格和有关要求可在江门卫生信息网(网址:wsj.jiangmen。gov。cn)下载。
  2010年9月1-2日为我市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江门市卫生局组织人事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梁长培,电话:3539607,传真:3529764)


广东省卫生厅

粤卫函〔2010〕572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直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凡申报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入围(优良)或在2009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0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
  (七)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八)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网址:www.gdwst。gov。cn)下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个人填报的表格见附件3,有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下载,表格规格及填写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网址: www.gapp。gov。cn)查询。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求。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0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0年9月9-10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华泰宾馆(广州市先烈南路23号)。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无法办理退费手续。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时,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审核人审核过的项目均须签名,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情况通报审核结果。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3.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格清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1.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
  5.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8.《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6号)
  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10.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
  11.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1907号)
  12.省人事厅《关于广州、深圳两市区属医务人员课题立项条件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2013号)
  1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
  14.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15.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
  16.《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17.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
  18.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
  19.省职改办《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
  20.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21.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
  22.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

附件2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序号

评委会简称

所含专业

1

内科专业

1.普通内科 2.心血管内科 3.呼吸内科 4.神经内科 5.消化内科 6.血液病学 7.肾内科学8.内分泌学 9.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10.传染病学 11.结核病学 12.急诊医学 13.重症医学 14.康复医学 15.老年病学 16.职业病学 17.全科医学 18.肿瘤内科

皮肤与性病学

1.精神病学 2.医学心理学

2

外科专业

1.普通外科 2.肝胆外科 3.神经外科 4.胸心外科 5.泌尿外科 6.骨外科 7.烧伤外科 8.整形外科 9.肿瘤外科

麻醉学

3

妇产科专业

1.妇产科 2.妇科(含妇科肿瘤) 3.产科 4.生殖医学 5.计划生育 6.妇女保健

4

儿科专业

1.小儿内科 2.小儿外科 3.新生儿科 4.儿童保健

5

口腔及眼耳鼻咽喉专业

1.口腔内科 2.口腔颌面外科 3.口腔修复 4.口腔正畸

眼科学

耳鼻咽喉科学

6

预防医学专业

1.环境卫生 2.营养与食品卫生 3.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 4.放射卫生 5.卫生毒理 6.传染性疾病控制 7.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8.地方病控制 9.寄生虫病控制 10.儿童保健 11.妇女保健 12.职业卫生 13.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4.预防保健(报考基层防疫、消毒与媒介生物控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预防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7

中医药专业

1.中医内科 2.中医妇科 3.中医儿科

1.中医外科 2.中医骨伤科 3.中医皮肤科 4.中医肛肠科 5.针灸 6.按摩推拿 7.中医五官科

中西医结合医学

中药学

8

药学专业

1.医院药学 2.临床药学

9

护理专业

护理学

10

医技专业

1. 1.临床医学检验 2.卫生检验 3.心电学技术 4.脑电图 5.理疗6.病案信息技术 7.生物医学工程 8.激光医学 9.高压氧医学 10.临床营养 11.功能检查 12.医学实验 13.输血专业

1.医学影像 2.放射医学 3.放射医学技术 4.介入放射 5.超声医学 6.超声医学技术 7.核医学 8.核医学技术 9.肿瘤放射治疗学

1.病理学 2.病理学技术


附件3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格清单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一)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09版表二)
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09版表三)
4.《广东省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四)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09版表五)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09版表六)
7.《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申报评审09版表七)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09版表八)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09版表9)
10.《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
11.《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
1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二)
13.《论文鉴定意见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三)
14.《论文鉴定材料及目录》(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四)
15.《论文、著作类封面》(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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