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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下达《长沙市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卫生网 更新:2013/7/25 字体:

长沙市卫生局文件

长卫政发 [2007]268号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达《长沙市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委《关于推进和谐长沙建设2007—2010年工作纲要》,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尽快增强农村医疗卫生保障能力,市卫生局制定了《长沙市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具体选拔计划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处。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长沙市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和谐长沙建设2007—2010年工作纲要》(长发〔2007〕2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07〕13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7年起,连续3年,每年选拔40名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经市直医院培训2年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确保顺利实施此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目的是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整体素质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各县(市)组织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二、选拔对象和条件(一)选拔对象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毕业生)。(二)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优良,业务能力强; 3、热爱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身体健康; 4、符合具体选拔岗位的其它条件。对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校级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在同等条件优先选拔。

三、选拔人员具体计划选拔人员具体计划由各县(市)卫生局确定,原则上每年安排每个县(市)9~10个名额,报市卫生局汇总后,在市主流媒体公布。

四、选拔步骤和程序(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卫生局负责宣传选拔优秀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等事项,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学院校毕业生了解选拔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由各县(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四)考察及体检由各用人单位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及体检。考察内容主要是毕业生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专业水平等,考察方式可采取到毕业生原就读院校调查了解,查阅毕业生人事档案及当面询问了解等方式进行。考察要严格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体检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五)录取各县(市)卫生局根据对考生的综合考察及体检结果,按照考生所报志愿确定拟录取人员。对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人事手续,毕业生与各用人乡镇卫生院签定至少5年的服务合同(不含2年培训期),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毕业生的相关待遇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罚措施。(六)培训选拔工作结束后,被录取人员由市卫生局协调安排到市直综合医院进行轮科培训,培训时间为2年。录取人员在2年培训期间,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继续参加培训,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补贴、培训费等)由录取人员自行负担。培训4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由聘用的乡镇卫生院予以解聘,毕业生返还前2年培训的生活交通补贴及培训费。

五、管理和待遇(一)管理按本通知规定选拔的毕业生,本人编制、档案、户口、工资福利等,由所在县(市)人事部门按所聘用的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管理。按本通知规定选拔的毕业生,5年内可以在本县(市)乡镇间流动,不得调离本县(市)或辞职。毕业生未按合同约定到乡镇卫生院服务或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聘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变更注册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并一次性赔偿培训期间由单位所支付的生活交通补贴、培训费、工资福利等总计2倍的费用。(二)待遇按本通知规定选拔的毕业生,培训期间,第一年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生活及交通补贴(只发放800元,其它400元待培训期满回乡镇卫生院工作后一次性发给),第二年经考核合格转正后每人每月1400元的生活及交通补贴(只发放800元,其它600元待培训期满回乡镇卫生院工作后一次性发给)。上述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先期由各培训单位负担,尔后由市财政核拨给各单位)。按同等学历人员确定工资,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档案工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项),其单位缴纳部分由聘用的乡镇卫生院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毕业生自行负责。培训2年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享受当地乡镇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

六、监督选拔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主题词:人事 毕业生选拔△

通知长沙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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