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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封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6 字体: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按照省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0〕14号)的通知,现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3.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1份复印件。
2.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和1份复印件。
3.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 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人〔1998〕26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医〔2009〕22号)要求,凡申报301-359以及364专业的人员须提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工作情况鉴定表》或《河南省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工程派驻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2010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22、
28、29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52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2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四、准考证打印
自2011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五、有关政策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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