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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10〕72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卫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工作,现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中医科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卫生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

中医科建设的实施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二级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国中医药函[2009]1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的建设现状,加强我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特制定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中医科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我市社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优质、价廉、舒适的中医药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各区结合本区中医药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服务人群数、中医药服务需求量和自身中医药服务能力,分级(大、中、小)建设标准化中医科。各区(特别是本辖区内无区中医医院的行政区)必须建成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性标准化中医科。

完善功能,满足需求。中医科必须提供针灸、推拿、中药和煎药等服务,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培养适合于基层医疗的中医药服务人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健康教育,推进中医药上门服务模式。示范性的中心可根据条件逐步开展预防、养生和保健等服务。

统一识别,规范建设。中医科建设必须按统一的中式建筑风格作为中医科的识别系统,营造古色古韵、亲民祥和的就医环境。按照中医药服务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中医药服务人员,医生不得少于两人。配备牵引床等五种以上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探索与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关系。

三、验收时间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2010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组织专家组分两批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进行复核、验收。

四、分级标准

(一)大型中医科的建设标准

中医科使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占全中心面积10%以上;中医类别医师数不低于6人,护理人员100%受过中医药知识培训;设中医诊室、针灸室、推拿室、理疗室、康复室、养生保健室(“治未病”室)、中医病房等作为中医科的临床科室,设置中药房、煎药室、名老中医社区工作室或中医馆;中医科室采取中式建筑装修风格,营造古色古韵、亲民祥和的传统医学氛围;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等中医诊疗设备;中医科门诊量占中心总门诊量30%以上(含30%),中医科收入占中心总收入15%以上。

(二)中型中医科的建设标准

中医科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中医类别医师数不低于4人,护理人员50%受过中医药知识培训;设中医诊室、针灸室、推拿室、理疗室、康复室等作为中医科的临床科室,设置中药房、煎药室、中医病床;中医科室采取中式建筑装修风格,营造古色古韵、亲民祥和的传统医学氛围;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等中医诊疗设备;中医科门诊量占中心总门诊量20%以上(含20%),中医科收入占中心总收入10%以上。

(三)小型中医科的建设标准

中医科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中医类别医师数不低于2人,护理人员20%受过中医药知识培训;设中医诊室、针灸推拿室等作为中医科的临床科室;中医科室采取中式建筑装修风格,营造古色古韵、亲民祥和的传统医学氛围;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刮痧板、电针仪等中医诊疗设备;中医科门诊量占中心总门诊量5%以上(含5%),中医科收入占中心总收入5%以上。

五、经费补助

市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中医科建成单位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补助,大型中医科补助12万元,中型中医科补助8万元,小型中医科补助5万元。对各区示范性中医科另补助5万元。对医护人员、面积、装修、门诊量任1项未达到标准的,不予补助。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卫生局是中医科建设的责任单位,要参照市卫生局的做法成立本辖区内中医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小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同时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大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的指导和督导,规划设定本区域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的规模,并将中医科的建设目标纳入中心的年终绩效考核。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中医科建设的主办单位,中心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对照指南建设好中医科,切实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二)对照标准,科学建设

各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实施方案》(武卫发[2008]35号)的标准开展中医科建设工作。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其他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结合自身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人群的需求大小,合理设置中医科的规模、人员、设备和提供中医药服务项目。鼓励按照社区诊断建设有特色的、规模适宜的中医科,杜绝不按标准、不切实际、目和过度建设中医科。

(三)督促指导,定期考核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中医科建设的指导和督导力度,区卫生局要在中医科建设规模、建设内涵和建设周期上把好关;区财政局在经费保障、经费划拨和经费控制上做好工作。要形成定期检查和督导的机制,每季度要求督导检查一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随时抽查,保证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按规划、按标准、按周期顺利建成。

附件:1.各区不同类别中医科分配名额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评审标准

   3.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中医科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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