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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试行)续三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32

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一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艾滋病、性病患者处2000元罚款,增加一例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罚款。

(二)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2万元罚款。

33

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发现一例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并处1万元罚款,增加一例加处1万元罚款,超过10例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4

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在2个月以内,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二)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在2个月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5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一)违反以上四项工作中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以上四项工作中两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违反以上四项工作中三项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四)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仍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

36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一)以上两项工作有一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二)以上两项工作均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

(三)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四)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序号

案由

执 法 依 据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细 化 标 准

 

备 注

37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采取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违反以上四项工作中一项,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以上四项工作中二项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三)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38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三)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39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40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未及时采取消毒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处2万元罚款。

41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其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一)对销售单位首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二)对生产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按照《武汉市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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