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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8/5 字体:
鲁卫监〔2008〕4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行为,保证消毒效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通知》(鲁卫法监字[2008]6号)要求,我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为社会提供餐饮具消毒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厂址、厂区要求
 
 第三条  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厂区应当地势干燥,无积水、无杂草、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厂区周围50米内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四条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场所内应设置待清洗物品存放间(区)、清洗间(区)、消毒间(区)、塑封包装间、成品存放保洁间、更衣室等,布局合理,人流物流分开,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各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及机械通风设施并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场所四壁及天花板应为浅色,便于清洗消毒。防水层高度应大于1.5米。场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六条  更衣室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并设人流通道入口处。更衣室内设置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第七条  餐(饮)具包装和保洁应设立独立的隔间,包装间内应设置洗手消毒池和空气消毒装置,空气消毒装置可安装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循环消毒器,也可每10m2安装30W紫外线灯1盏。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贮存场所和设施上应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  经消毒的餐(饮)具应符合《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餐饮具消毒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方法、程序和消毒效果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未经过验证的,不得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  

 第十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清洗与消毒一体的机械设备,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应尽可能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消毒要求。不能采用热力消毒的餐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消毒剂配比、消毒时间应符合消毒要求。
 
 第十一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陶瓷、树脂、不锈钢、铝制餐饮具,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消毒设备、消毒剂、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洗涤剂、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消毒设备、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且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与批件批准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餐(饮)具应严格一浸、二清(除渣、洗涤、冲洗)、三消毒、四包装制度,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每天对消毒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餐饮具数量、种类、消毒技术参数(温度、时间、消毒剂浓度等)、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鞋,并洗手消毒,塑封包装人员需戴口罩。离开工作场所时,应脱去工作服,回到工作区,要重新洗手消毒。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进食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五章  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  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生产过程进行卫生检查,建立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
 
 第二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其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自检,每个工作日抽检样品1份(6-10件)进行自检,以保证餐(饮)具消毒效果。每季度卫生监督部门现场采封样品1份(6-10件),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进行消毒效果和洗消剂残留量(烷基(苯)磺酸钠)检验。
 
第六章  包装、 储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在最小销售包装标注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消毒方法、消毒日期、保质期。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存放容器及运输工具应当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  成品应储存于保洁间内,并按批次分类储存,且离墙离地10cm以上,离顶50cm以上。保洁间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成品运输时应轻搬轻放,运送车辆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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