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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标准
来源:新余卫生网 更新:2013/8/5 字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一)

一、实验室建设

(一)市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二)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设备配置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人员配置

市级91一120人;县级61-100人。

人员配置结构比例为: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应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在核定的编制内配置一定比例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市级为30-40%、县级为40-50%。

四、基本功能

(一)市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二)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县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标准(二)

一、业务用房

妇幼保健所(站)业务用房面积需达到800平方米。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

二、设备配置

主要包括:妇科治疗仪、红外线乳腺透照仪、胎儿心电监护仪、产后康复治疗仪、电子阴道镜等妇女保健设备;儿童视力筛查仪、儿童听力筛查仪、儿童弱视治疗仪、儿童智力测试仪、经皮测胆红素仪等儿童保健设备;妇幼保健巡回医疗车、全自动双目电动显微镜、微量元素检测仪、半自动生化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其它设备。

三、人员配置

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数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县级妇幼保建机构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配置人员。

人员结构比例:行政管理的工勤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其卫生技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75%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控制在人员总数的5%以内;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为1:4:5。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全县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的条件,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信息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基本服务功能达到国家要求。

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三)

一、业务用房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平方米/床,全院业务用房不低于600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二、设备配置

基本设备(19项):12道心电图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除颤起博器、无创呼吸机、急救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便携式B超、电动负压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空气净化消毒机、离心机、二级生物安全柜、双目生物显微镜、生化培养箱、血气分析仪、血沉仪、血糖仪、尿分析仪、四通道凝血仪。

重点设备(16项):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动态心电分析仪中心(Holer)、肺功能分析仪、血液透析机、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血液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冷冻切片机、数字X线机、移动式X线机、预真空高压锅、高压氧舱。化学气体消毒柜、内窥镜清洗消毒机、救护车、焚烧炉。

三、人员配置

病床与工作人员配置比例为:300床位以下的1:1.3-1.4计算;300-500床位的接1:1.4-1.5计算。

人员配置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二甲医院为1:4:5,二乙医院为0.8:4:5.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四)

一、业务用房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床位数应达到70张以上。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全院不低于420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二、设备配置

全院诊疗设备总值不低于350万元。主要装备应包括:500MA X光机、高频床头X光机、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六导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除颤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自动洗胃机、有创呼吸机、液压手术床、麻醉机、除颤仪、血球分析仪、骨科牵引床、手术器械、纤维胃镜、电子胃镜、乙状结肠镜、纤维结肠镜、中药煎药设备、裂隙灯、中药熏蒸床、三维电脑牵引床、高频微波治疗仪、针灸治疗仪、疼痛治疗仪、肛肠电脑综合治疗仪、救护车等。

三、人员配置

县中医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配置比例为:150床位以下的按1:1.3-1.4计算;300床位以下的接1:1.4-1.5计算。

人员配置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为1:4:5;中医、药技术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农村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的条件,承担农村中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有内科、外科、针灸、推拿、肛肠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至少有3个具有中医特色的专科(专病);中药饮片、中成药供应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五)

一、业务用房

病床数原则上按所在地服务人口确定,即每千人口配备0.6张。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乡镇人口数100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5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在700-3000平方米执行;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二、设备配置

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主要装备品目包括:X光机、超声波诊断仪、心电图机、半自动生化仪、双目显微镜、洗胃机、呼吸气囊、简易呼吸气囊、尿分析仪、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产床、高压消毒锅(柜)、多普勒胎儿听诊器、电冰箱、急救箱、吸引器、担架、观片灯、离心机、干燥箱、电热恒温培养箱、一次性器具毁形器、救护车、口腔综合治疗台、五官科椅、氧气瓶、除颤器、妇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血球计数器、气管切开包、新生儿抢救台、多参数监护仪、计算机等。

三、人员配置

一般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院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执业医师3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2名以上、药剂师(士)1名以上、检验师(士)1名,护士占医生比例1:1.4-1.2之间,临床一线中级职称2名以上。从事预防保健人员按服务人口2名/万人配备。中心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85%以上,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院长应具有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执业医师5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3名以上、主管中西药师1名以上、检验师1名以上、辅助诊断技术人员2名以上,护士占医师比例1:1.2-1.1之间,内科、外科专业副主任医师各1名以上。从事预防保健人员接服务人口3名/万人配备。

四、服务功能

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其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符合建设目标的要求。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开展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非传染病疾病防控,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开展健康教育;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并进行初步处理和组织转诊,一般常见疾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一般常见外伤的止血、缝合、包扎等处理,提供针灸、推拿、火罐等中医药服务,正常产科的处理,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心电、超声检查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村卫生室(所)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六)

一、业务用房

行政村人口2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2000人以下的不少于8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不设病床,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分开。

二、设备配置

配有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接种包、观察床、药品柜、以及至少50支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等。

三、人员配置

每千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四、服务功能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七)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设备配置

1、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2.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3.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没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三)人员配置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l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l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备配置

1、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大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人员配置

l、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以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省、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标准(八)

按照《江西省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符合医院建设规划,建筑布局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500张,根据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标准,每家医院不低于30000平方米。

二、设备配置

医疗设备能满足诊疗需要。三级综合医院应配备彩色多谱勒超声诊断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并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人《江西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划配置控制数内配置其它大型医用设备。

三、人员配置

人员结构合理,能满足工作需要。高级、中级、初级比例为2.5﹕4﹕3.5,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硕士以上≥25名,其中博士≥10名,三级乙等综合医院硕士以上≥15名。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床位数:卫技人员≥1:1.27,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床位数:卫技人员≥1:1.2,床位数:护理人员≥1:0.6,床位数:病房护理人员≥1:0.4。人员培训内容有针对性、有计划,内容适合岗位需要,三级医院院长、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接受培训≥7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符合相关要求。

四、技术水平

根据《江西省综合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级医院)》技术水平要求,三级甲等医院每科开展的技术项目≥85%,三级乙等医院每科开展的技术项目≥70%。加强急救能力建设,医疗急救中心(站)能迅速反应,处置得当,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三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和重症监护室达到建设标准,部分技术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血站能力建设标准(九)

一、业务用房

根据年采供血量,业务用房达到相应标准: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业务部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来供血量10000-2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5000-3000平方米;年来供血量20000-4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3000-4500平方米;年来供血量40000升以上,业务部门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

(一)一心血站: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血液中心:在中心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生化分析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细菌培养仪、热原仪、血液辐照仪、电子天平、温控器、采血车。

(三)采血车、采血点: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2、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3、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三、人员配置

按年采供血量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卫生技术人员200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十)

一、房屋建设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培训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快速检测分析、档案资料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建筑规模标准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二、设备配备

(一)车辆配置: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市级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接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

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人员配置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配置:市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规模分别确定为:100万人口以上的市按人口7-8人/10万人配置,100万人口以下的市按服务人口9-10人/10万人配置;县级卫生监督人员接服务人口规模(含乡镇派出机构人员)分别确定为:8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县级市)按服务人口的5人/10万人配置,50-8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6人/10万人配置,30-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7人/10万人配置,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的8人/10万人配置。

五、卫生监督功能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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