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办〔2010〕1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规范管理和运作,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加强国有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支出管理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局属各单位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节约国有资金,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几年,我局直属各单位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虽然严格执行了《西宁市卫生局请示报告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二级综合以上医院基建、装(维)修、设备购置等金额30万元以上,其他医疗、预防、监督单位10万元以上必须报请卫生局批准,“二级综合以下医院投资30万元以下,其他医疗、预防、监督单位10万元以下基建、装(维)修、设备购置等必须报卫生局备案”。大部分单位基建、装(维)修、设备购置采购项目委托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完成,特别急用设备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并通过邀请三家以上具有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在局纪检委的监督下谈判完成招标项目。但目前个别单位在基建、装(维)修、设备采购等项目招标过程中自主确定中标单位,采购年度无计划,随心所欲很不规范。今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宁财采购办字[2009]1722号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宁财采购办字[2009]1686号《关于实施西宁市市级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基建、装(维)修、设备采购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一律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采购或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完成,同时在委托(自行)招标采购项目之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局报告。不论采取哪种招标方式,一律实行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
二、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类采购项目。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加湿器、过滤器)。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信封、软盘、硒鼓。
(4)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
(5)办公家具。
(6)电梯。
(7)锅炉。
(8)交通工具:包括摩托车、小轿车、小型面包车、中型面包车、大轿车、救护车、通讯及其他交通工具。
2、专用采购项目。
救灾物资、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
器械、实验室设备、通讯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和用品、家具、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
2、电梯、锅炉安装及维修。
3、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集中供暖、供气工程。
4、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
5、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办公用纸、会议、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其他服务。
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采购或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完成采购。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采购预算,切实提高效率,做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列入当年的年度预算,已批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除单位自筹资金外,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二○一○年三月五日
校对:汪海洲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