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的要求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取得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二、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复印件;无医师资格证书的牙科镶复诊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职称证或技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除法定代表人外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执业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六)执业护士的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年度工作总结。
三、时间安排
(一)9月26日—10月13日,县、区卫生局按照名单(附件2)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交校验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督导执业地点与所在医疗机构不相符的医师或护士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二)10月22日—10月31日,县、区卫生局统一收取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材料,并对医疗机构实地审查。
(三)11月1日-11月8日,县、区卫生局将实地审查后的医疗机构校验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11月9日—11月16日,市卫生局对校验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部分医疗机构,并根据各县区卫生局的审查结果和市卫生局审核情况做出医疗机构“校验合格”或“暂缓校验”的结论;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和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市卫生局予以注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重点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重点要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重点实地审查以下内容:
1.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与核准的执业登记科目相符;
4.医师护士是否注册,注册地点是否在本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各种玻璃瓶)、输液袋(一次性塑料)等是否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是否私自将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查,
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范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实地审查后,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上签署上级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意见(签字盖章),并填写医疗机构校验审查情况汇总表,出具实地校验报告于11月8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三)动态管理,录入信息
各县、区卫生局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政科 马诠超
联系电话:6106016
电子邮箱:yzkwsj@126。com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材料清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校验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复印件;无医师资格证书的牙科镶复诊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毕业证、职称证或技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5.除法定代表人外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执业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6.执业护士的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7.年度工作总结
注:1.所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1份,原件单独提交,一并装入牛皮纸档案袋。
2.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
3.请在双鸭山市卫生局网站中下载《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