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就下一步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已评选为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的儋州市,请认真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查、整改提高,如确已达到国家评估标准,可向省卫生厅书面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琼卫应急[2011]8号)要求,充分认识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自评达到标准后向省卫生厅书面申请考核评审。我厅拟于今年10月组织专家考评组到现场进行考评验收。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ar
联系人:李兴一联系电话:65388610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应急 示范县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