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艾滋病防治条例》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所需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一份)
1、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申请书;
2、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布局图;
3、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岗位责任制、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等);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结果(花名册形式)复印件;
5、卫生监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6、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卫生安全性证明复印件;
7、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公共场所改、扩建竣工卫生验收证明材料;
9、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怒江卫生信息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综合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综合卫生监督科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综合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和用品用具抽检。
3、综合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和检验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科报市卫生局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
四、办证期限
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企业,在申请表格时要用毛笔和钢笔,填写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2、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4、联系电话:
许可审核科: 综合卫生监督科:
监督电话:3632671 所办公室:3632670
5、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