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制定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负责对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因此,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附 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吴玉萍 0771-2800312
传 真:o771-2804228
邮 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范围: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咖啡馆、酒吧(含水吧)、茶座;饭馆(含餐馆、快餐店、食堂等)是指餐厅面积在
100 ㎡及以上并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浴场(室)、桑拿中心、
温泉浴场(室)、足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含歌厅)、音乐厅;游艺厅(含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是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七)候诊室、二等以上的候车室、候船室、机场侯机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第三条【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防性卫生审查】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第六条【责任与义务】
卫生监督员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七条【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程序
(一)申请。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申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审批。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办结。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八条【预防性审查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二)建设项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竣工验收需提供: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二)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设计审查具体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及现场勘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核算。
第十条【竣工验收具体要求】
竣工验收应结合设计审查图纸及卫生检测报告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功能性房间和专区的设置及匹配状况。
(二)各类公共场所流程、布局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
(三)地面、墙面、顶棚、家具、防积水地面坡度以及室内装修装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卫生设施状况。包括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噪声控制、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二次供水等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五)机械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需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设置和布局、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专家评估、资料抽查、现场考试、
盲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等。
第十四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考核结果公布在广西卫生信息网。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每4年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已通过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实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