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周期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对口支
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桂卫农卫[2007]54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完成自治区第四周期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各项任务.
灵山县卫生局
2007年12月7日
桂卫农卫[2007]56号
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周期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安排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中有关“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对。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的精神, 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开展第四周期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周期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安排
表》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实施方案》(桂卫农卫[2007)54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完成自治
区第四周期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