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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2010.5.20)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办发〔2010〕15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2009)版》的要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中规范实施,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年内(二、三季度)完成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培训对象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的负责人和相关医护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培训工作将于5月底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西部地区党员干部培训中心。
四、培训内容及责任部门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的有关要求,结合《包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考核标准评估细则(试行)》(包卫发〔2010〕79号)相关考核内容、评估方法。
(一)社区慢性病项目管理规范、社区免疫规划项目服务规范和社区重点传染病法定报告规范等内容,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培训。
(二)社区健康教育项目服务规范,由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培训。
(三)社区孕产妇保健项目服务规范和社区儿童保健项目服务规范,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培训。
(四)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服务规范,由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培训。
(五)两种慢性病(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规范及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服务规范,由包钢医院社管部负责培训。
(六)社区居民健康档案项目管理规范,由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培训。
五、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统一授课的方式进行师资培训,再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次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时参加培训。
(三)各承担培训项目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精心安排好师资,配合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培训工作,并于5月21日前将培训课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电子邮箱:btssgzx@163。com),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宋海瑞,联系电话:3101886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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