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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发〔2011〕9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经市卫生局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包头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按照卫生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指导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市卫生局决定连续三年在全市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政策,按照包头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和《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丰富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促进社区居民健康水平,保障居民健康权益。
二、目标
(一)战略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所;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目标
2011年创建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所,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所,争取创建1所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2年创建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所,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所,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所;2013年创建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所,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所,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所;
三、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四、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按照当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设置,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五、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按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见附表),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数达到850分以上,自治区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数达到800分以上,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数达到750分以上。
六、考核评估步骤及方法
(一)考核评估步骤
1.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并重点将评估得分情况、丢失分数的具体原因形成分析报告报所属旗县区卫生局。
2.各旗县区卫生局针对辖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结果,对于自评达750分及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复核评估。评估后,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自评结果原件、复核评估结果和推荐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报市卫生局妇社科。
3.市卫生局按照各旗县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情况,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结果,开展复核评估、社会公示和推荐自治区、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二)考核评估方法
1.查阅资料。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产、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制度和信息建设等机构资料;健康档案、门诊日志、病例书写、处方等有关服务记录资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各类卡片的填写和使用情况。
2.现场查验。包括科室设置、服务环境、医德医风、院内感染管理及康复、中(蒙)医药服务行为规范情况。
3.问卷调查。包括服务对象调查和满意度调查。
(1)服务对象调查。包括居民健康档案、重点人群(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等,采取现场调查、电话回访等形式核实档案的真实性。
(2)满意度调查。采取入户、电话、现场和问卷等形式对服务对象及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调查。
七、创建活动时间安排
创建活动从2011年4月启动,2013年8月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评申报阶段
各旗县区卫生局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自评申报。于每年6月1日前,推荐本地区达标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的机构名单。
(二)复核评估阶段
每年7月1前,市卫生局按照旗县区卫生局推荐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推荐上报阶段
每年8月上旬,市卫生局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自治区卫生厅和卫生部逐级推荐。
八、职责分工
按照自治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社区卫生管理工作的情况,将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分工如下: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学习《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逐条对照,加强软、硬件建设,做好创建各项准备工作。创建时按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条件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针对不足之处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各旗县区卫生局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计划,认真安排部署,大力宣传,积极推进创建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自评工作,成立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评专家组,复核、汇总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情况,推荐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市卫生局负责成立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组,对各旗县区上报的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中心授予“包头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称号自授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向自治区、国家推荐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示范中心进行复核,对工作滑坡的示范中心责其限期整改或摘牌。
(四)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对各旗县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以这次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在预算中落实房屋基本建设经费和补充设备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口数,核定人员编制,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创建活动作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档次和水平,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创建方案。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认真学习《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的有关内容,逐条对照,查漏补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审工作,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创建工作进展顺利。
(三)规范管理,着力提高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自治区及我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强机构管理,全面开展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充分体现蒙中医药服务的内容。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示范单位,以典型引路,发挥服务示范、管理示范与发展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四)积极参与,做好创建宣传动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创建的宣传工作,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调动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创建活动进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氛围。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选工作。
(五)加强监督,做好创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检查,对创建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格。卫生局将定期开展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创建结果要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鼓励各地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工作研讨等形式,促进创建工作的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及时推广经验。

附表:
1.包头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2.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附表1:
包头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中心名称 旗县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心地址
负 责 人 手机:
基本情况

申请理由 (主要根据《卫生部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描述本中心自评情况,并结合医改任务和要求对本中心具有示范的特色做法和经验进行描述。)


申请理由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201 年 月 日
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201 年 月 日
注:申请单位可按此表内容自行复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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