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爱卫会发〔2011〕6号
关于开展全区爱国卫生突击活动
全力做好脊髓灰质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爱卫会,各地、州、市爱卫会,县(市、区)爱卫会,军区、兵团、武警、铁路、民航爱卫会:
近期,和田地区出现输入性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野病毒疫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爱卫会、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力做好脊髓灰质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爱卫会发〔2011〕5号)要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做好脊髓灰质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9月22日—11月15日在全区集中开展“爱国卫生突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努力防控秋季易发传染病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各项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和部署“爱国卫生突击活动”,尤其是喀什、克州、巴州、阿克苏等地在实施第一轮15—39岁人群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和全区第三轮儿童及南疆五地州第二轮15-39岁人群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期间。
(一)广泛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特别是重视学校、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环境卫生,确保外来及流动人口人员生活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对“五小”行业、农贸市场、窗口单位、公共场所、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彻底治理卫生“脏乱差”问题。切实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行监管,努力消除环境健康危害因素。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督查力度,努力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从源头上降低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三)确保高质量完成农村改厕工作,达到改善农牧区环境卫生基础条件,增强农牧民防病能力,降低寄生虫病感染率和肠道传染病发病率,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的目标。
(四)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检查力度,巩固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成果,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基础性预防作用。
二、加强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脊灰野病毒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健康教育宣传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观众传播媒介,广泛开展以预防脊髓灰质炎为重点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情,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和防范能力,帮助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健康教育人员要深入社区、村庄进行宣传,采取效果明显,方式多样的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的实效。在“爱国卫生突击活动”期间,针对重点人群开展脊髓灰质炎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活动,特别要做好 “十一”国庆节、“古尔邦节”期间人员大量流动导致环境污染的消毒工作;积极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工作,接种范围内的儿童、成人要主动接种疫苗,并做好疫苗接种后的自我护理工作;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营养,有病及时就医等健康教育内容。
三、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秋季病媒生物的活动规律,特别是南疆地区根据气候变化特点针对性地开展以灭蝇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降低病媒生物的密度,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
四、加强督导、注重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爱卫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充分发挥委员部门、成员单位、基层爱国卫生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防治工作。要把防治脊髓灰质炎和秋冬季传染病工作与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卫生单位、卫生村镇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要以城市带动农村,认真抓好农村改水改厕,搞好农村爱国卫生专项整治,促进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改善城乡卫生面貌。
(二)加大督导,强化督查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督导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公共场所以及农村的督导检查。要把督导检查的重点放在落实各项卫生消毒、食品和饮水安全、环境治理、粪便无害化处理、除四害措施及宣传教育上。各地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制度,设立咨询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于措施到位,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工作迟缓,问题突出的,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将组织督导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州、市、县(市、区)爱卫会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爱卫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爱卫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本厅领导。
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 2011年 9月 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