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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字体:

 

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

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卫监督发〔20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请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自行下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厅监督处联系人:黄五平   传真:0991-8561835

电话:0991-8561762   邮箱:xjwstfjc@sina。com

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杨杨

传真:0991-7839173   电话:0991-7839250

邮箱:wsjdggws@sina。cn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宋欣欣

电话:0991-2611709  邮箱:xjsxx008@126。com

2013年5月2日

 

附件

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系统掌握全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任务

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内供水水质(含农村自建式供水)监测,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设置

按照国家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共设置58个监测网点,具体监测网点设置详见附表1。

四、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的设置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要求设置选择具体监测点,其中,城市指县城、地(州、市)所在市,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所属区,涉农县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

1.城市市政供水。每个监测网点应将辖区内全部市政供水机构均纳入自治区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均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所在区各设置10个监测点;其他地(州、市)所在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余县(市、区)的监测网点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

2.城市自建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全区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

4.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涉农县选择8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全区监测网络,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5.农村学校(指设在乡村)自建设施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6.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涉农县设置2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

(二)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频率

城市饮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做1次全分析检测、枯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检测;农村饮用水监测每年做2次常规指标检测,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按附表2执行。

五、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储水器内。

六、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七、工作分工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监测工作,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努力完成年度监督检测任务。

(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负责全区水质分析汇总工作。承担各地在水质全分析中无能力开展的非常规检测项目。

各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水质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完成本地区水质分析报告。承担本地区监测网点无能力开展的实验室检测项目。

各监测网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点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监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完成水质检验分析报告。对于无能力开展的全分析中非常规水质检测项目于7月15日-7月31日(丰水期)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力求完成检测任务。

(三)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指导,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并承担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及水质快速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现场水质快速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监测点卫生监督机构落实监督各项任务。

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纳入监测点的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监测一次。按照水质监测点、监测频率要求完成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等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快检结果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八、结果报告

(一)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监测点设置基本信息调查(附表3)由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前报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经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二)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附表4),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附表5),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互联网直报。

(四)供水单位(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附表6),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

(五)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附表7),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其中未纳入2013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水质检验能力监测信息,由所属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收集填报,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

(六)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监测任务要求,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于6月20日前报告枯水期饮用水监测结果,10月20前报告丰水期饮用水监测结果。

(七)各地(州、市)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经汇总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全区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

(八)监测发现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今年,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水质检测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附表1. 2013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

2.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

3.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监测点设置基本信

息调查表

4.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5.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6.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7.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

附表1

2013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

序号

地(州、市)

水质监测网点

1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

2

米东区

3

头屯河区

4

达板城区

5

乌鲁木齐县

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宁市

7

奎屯市

8

新源县

9

伊宁县

10

霍城县

1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12

塔城地区

塔城市

13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14

乌苏市

15

沙湾县

16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17

布尔津县

18

青河县

19

富蕴县

2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21

精河县

22

温泉

23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

24

阜康市

25

玛纳斯县

26

呼图壁县

27

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

28

克拉玛依区

29

独山子区

30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

31

托克逊县

32

鄯善县

33

哈密地区

哈密市

34

巴里坤县

35

伊吾县

36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库尔勒市

37

和静县

38

和硕县

39

焉耆县

40

博湖县

41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

42

新和县

43

温宿县

44

库车县

45

沙雅县

46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市

47

阿合奇县

48

乌恰县

49

喀什地区

喀什市

50

莎车县

51

疏勒县

52

泽普县

53

叶城县

54

和田地区

和田市

55

和田县

56

策勒县

57

于田县

58

民丰县

附表2

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

类 型

监测点设置①

监测指标②

频 率

出厂水

全部市政供水纳入全区监测网,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丰水期1次

常规指标

枯水期1次

末梢水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设置40个监测点,所在区各设置10个监测点;地州级市城区设置20个监测点;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监测点。其中学校监测点比例不低于10%。

全分析

(10%监测点)

丰水期1次

常规指标

(90%监测点)

枯水期1次

出厂水

每个监督监测网点至少将3个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丰水期1次

常规指标

枯水期1次

末梢水

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全分析

(1个监测点)

丰水期1次

常规指标

(其余监测点)

枯水期1次

二次供水

每个监督监测网点至少将10个供水设施纳入全区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应至少包括1个学校供水设施;每个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位于水箱出水口处。

全分析

(10%监测点)

丰水期1次

常规指标

(90%监测点)

枯水期1次

出厂水

每个监督监测网点选择8个农村水厂纳入全区监测网,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丰水期1次

枯水期1次

末梢水

每个农村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每个监督监测网点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全区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丰水期1次

枯水期1次

分散式供水

每个县设置2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

丰水期1次

枯水期1次

说明:①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②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暂不作要求;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暂不作要求;消毒剂余量和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实际使用消毒剂情况确定,分散式供水不检测。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指标可由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完成。

 


附表3

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监测点设置基本信息调查表

           地(州、市)名称(盖章):

序号

监测网点名称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

城市饮用水监测

农村饮用水监测点

市政集中式供水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辖区市政水厂总数

已发证水厂数

设置出厂水监测点数

设置末梢水监测点数

其中纳入学校末梢水点数

辖区水厂总数

已发证水厂数

设置出厂水监测点数

设置末梢水监测点数

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已发证二次供水设施数

设置二次供水监测点数

其中纳入学校二次供水点数

辖区学校自建设施总数

已发证学校自建设施数

设置学校监测点数

辖区水厂总数

设置出厂水点数

设置末梢水点数

分散式供水总数

设置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数

 

 

 

 

 

 

 

 

 

 

 

 

 

 

 

 

 

 

 

 

 

 

 

 

 

 

 

 

 

 

 

 

 

 

 

 

 

 

 

 

 

 

 

 

 

 

 

 

 

 

 

 

 

 

 

 

 

 

 

 

 

 

 

 

 

 

 

 

 

 

 

 

 

 

 

 

 

 

 

 

 

 

 

 

 

 

 

 

 

 

 

 

 

 

 

 

 

 

 

 

 

 

 

 

 

 

 

 

 

 

 

 

 

 

 

 

 

 

 

 

 

 

 

 

 

 

 

 

 

 

 

 

 

 

 

 

 

 

 

 

 

 

 

 

 

 

 

 

 

 

 

 

 

 

 

 

 

 

 

 

 

 

 

 

 

 

 

 

 

 

 

 

 

 

 

 

 

 

 

 

 

 

 

 

 

 

 

 

 

 

 

 

 

 

 

 

 

 

 

 

 

 

 

 

 

 

 

 

 

 

 

 

 

 

 

 

 

 

 

 

 

 

 

 

 

 

 

 

 

 

 

 

 

 

 

 

 

 

 

 

 

 

 

 

 

 

 

 

 

 

 

 

 

 

 

 

 

 

 

 

 

 

 

 

 

 

 

 

 

 

 

 

 

 

 

 

 

 

 

 

 

 

 

 

 

 

 

 

 

 

 

 

 

 

 

 

 

 

 

 

 

 

 

 

 

 

 

 

 

 

 

 

合计

 

 

 

 

 

 

 

 

 

 

 

 

 

 

 

 

 

 

 

 

 

注:此表由各监督监测网点负责填报,地区监督机构负责汇总完成辖区内各监测网点设置监测点基本信息后上报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表4 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供水单位类型:城市市政供水□  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性质:公有□   私有□   合资□  其他□  

职工总数 □□□□人;从业人员数 □□□□人;持健康合格证明□□□□人

(注:此项仅城市市政供水和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填写)

学校类别: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教育□  

办学性质:公办□ 民办□ 其他□   学生总数:□□□□□人,住宿学生数:□□□□□人,教职员工数:□□□□□□人 (注:此项仅农村学校填写)

卫生许可状况   有□ 无□

卫生许可证号:    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截止□□□□年□□月□□日

实际日供水能力:□□□□□□□□吨 供水人口:□□□□□□□□人

(注:此项二次供水不填写)

水源水类型:地表水:江河□ 湖泊□ 水库□ 窖水□ 其他□  

地下水:浅层□ 深层□ 泉水□ 其他□   (注:此项二次供水不填写)

制水工艺(可多选):常规处理(含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地下水水源时仅消毒)□;深度处理(臭氧活性炭、膜等)□;特殊处理(除氟、砷、铁、锰等)□ ;不处理□  (注:此项二次供水不填写)

消毒情况:消毒□(消毒方式:氯化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其他□   );不消毒□

加药方式:机械加药□ 部分机械加药□ 人工加药□

检验室:有□ 无□ 检验员人数□□人  可检验项目□□□项

检验内容(可多选):微生物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毒理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消毒剂指标□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适用于建立水质监测点基本信息登记。

附表5

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省(区、市)  地(市) 县(市) 乡镇    

集中式供水名称:     (集中式供水填)

      (分散式供水填)

监测点编码□□□□□□□□□

监测点类型:农村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

省级监测点或常规工作□  其他□

水源类型:

地面水:江河□   湖泊□   水库□   沟塘□   溪水□   其他□

地下水:深井□   泉水□   浅井□

分散式供水:机器取水□   手压泵□   人力取水□

集中式供水:

水处理方式:完全处理□ 沉淀过滤□ 仅消毒□ 未处理□

消毒方式:不消毒□  液氯□  漂白粉□  二氧化氯□  臭氧□  紫外线□ 

复合二氧化氯□  一氯胺□  其他□   

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无消毒设备□  按要求使用□   偶尔使用□   不使用□

工程建成时间: 月   正式运营时间:

总投资(万元):    其中中央投资(万元):

供水覆盖人口(人):   供水能力(吨/日):   

供水工程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多选):

高氟□ 高砷□  苦咸水□  缺水□ 污染水□(主要污染物 )

卫生许可情况:有卫生许可□  无卫生许可□

报告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适用于建立水质监测点基本信息登记。


附表6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卫生管理制度

有□  无□

卫生管理人员

有□ 无□

水质检测记录

有□ 无□

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

有□ 无□

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有□ 无□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有□ 无□

消毒剂、消毒设备卫生许可批件

有□ 无□

水源卫生防护措施

有□ 无□

水质净化设施运转情况

正常□ 不正常□

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情况

正常□ 不正常□

二次供水水箱饮用水专用(仅限二次供水单位填写)

是□ 否□

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查看清洗消毒记录和水质检验记录仅限二次供水单位填写)

有□ 无□  

二次供水水箱周围污染(仅限二次供水单位填写)

有□ 无□

水水质快速检测结果

消毒剂余量(游离氯□ 总氯□ 臭氧□ 二氧化氯□):  mg/L

色度: 

浑浊度:  NTU

臭和味:无□ 有□  (如有请文字描述)

肉眼可见物:无□ 有□   (如有请文字描述)

pH值:□□.□

报告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适用于每季度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学校自建设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使用。

附表7

 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省   市 县疾控中心 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指标

能否

检测

预计达到检测能力日期

是否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指标

预计通过计量认证日期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可多项选择)

能—1

否—0

是—1

否—0

无设备

无标准品

无试剂

其他

(请文字说明)

常规指标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7

 

 

 

 

 

 

8

 

 

 

 

 

 

9

 

 

 

 

 

 

10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8

砷 

 

 

 

 

 

 

19

 

 

 

 

 

 

20

铬(六价)

 

 

 

 

 

 

21

 

 

 

 

 

 

 

22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39

耐热大肠菌群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非常规指标

1

贾第鞭毛虫

2

隐孢子虫

3

 

4

钡 

5

铍 

6

硼 

7

钼  

8

镍  

9

10

铊 

11

氯化氰

12

一氯二溴甲烷 

13

二氯一溴甲烷 

14

二氯乙酸 

15

1,2-二氯乙烷  

16

二氯甲烷  

17

1,1,1-三氯乙烷 

18

三氯乙酸

19

三氯乙醛  

 

 

 

 

 

 

20

2,4,6-三氯酚  

 

 

 

 

 

 

21

三溴甲烷 

 

 

 

 

 

 

22

七氯

 

 

 

 

 

 

23

马拉硫磷 

 

 

 

 

 

 

24

五氯酚  

 

 

 

 

 

 

25

六六六 

 

 

 

 

 

 

26

六氯苯

 

 

 

 

 

 

27

乐果 

 

 

 

 

 

 

28

对硫磷

 

 

 

 

 

 

29

灭草松 

 

 

 

 

 

 

30

甲基对硫磷

 

 

 

 

 

 

31

百菌清 

 

 

 

 

 

 

32

呋喃丹

 

 

 

 

 

 

33

林丹 

 

 

 

 

 

 

34

毒死蜱

 

 

 

 

 

 

35

草甘膦

 

 

 

 

 

 

36

敌敌畏

 

 

 

 

 

 

37

莠去津

 

 

 

 

 

 

38

溴氰菊酯  

 

 

 

 

 

 

39

2,4-滴 

 

 

 

 

 

 

40

滴滴涕 

 

 

 

 

 

 

41

乙苯 

 

 

 

 

 

 

42

二甲苯 

 

 

 

 

 

 

43

1,1-二氯乙烯 

 

 

 

 

 

 

44

1,2-二氯乙烯 

 

 

 

 

 

 

45

1,2-二氯苯  

 

 

 

 

 

 

46

1,4-二氯苯

 

 

 

 

 

 

47

三氯乙烯 

 

 

 

 

 

 

48

三氯苯 

 

 

 

 

 

 

49

六氯丁二烯

 

 

 

 

 

 

50

丙烯酰胺  

 

 

 

 

 

 

51

四氯乙烯 

 

 

 

 

 

 

52

甲苯  

 

 

 

 

 

 

5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54

环氧氯丙烷

 

 

 

 

 

 

55

苯  

 

 

 

 

 

 

56

苯乙烯 

 

 

 

 

 

 

57

苯并(a)芘

 

 

 

 

 

 

58

氯乙烯 

 

 

 

 

 

 

59

氯苯 

 

 

 

 

 

 

60

微囊藻毒素 

 

 

 

 

 

 

61

氨氮 

 

 

 

 

 

 

62

硫化物  

 

 

 

 

 

 

63

钠 

 

 

 

 

 

 

64

三卤甲烷

报告人:    报告日期:□□□□年□□月□□日

说明:此表适用于水质检测能力调查时填写;“行政区划代码”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调查表中的“能否检测” 、“是否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指标”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分别填写10,并分别填写达到能力要求预计时间;尚不能开展检测的项目需要填写原因,在相应选择下填写10,可多项选择;实验室虽有仪器设备,但不应用于水质检测工作,按“无仪器”情况填报;表中未涵盖的原因请在“其他”栏中用文字说明。表中的日期按照年月次序填写四位数字,如201312月填报131220146月填报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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