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爱卫会:
创建卫生村是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牧民卫生意识、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的有效载体,是改善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环境和条件、密切党群关系、有力推进固本强基工程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治区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的通知》(新爱卫办发[2008]4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村考核评分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村考核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为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防病工作,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我州创建卫生村活动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创卫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创建“卫生村”活动,加强创卫活动的组织领导,在县市、乡、村成立创建组织领导、指导检查评审有关机构,制定创建卫生村活动实施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合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地开展工作。
同时,要尽快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爱卫会、配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在村干部中要有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干部具体抓落实,并从村民中聘用或任命卫生检查员,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发动、组织联络、检查评比。
二、广泛宣传,充分动员,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在各乡(镇)、村加大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活动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创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群众认识到农村卫生是关系自己的切身利益,是防病保健、改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文明进步的实际需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意识,为创卫工作做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三、创建“卫生村”分县市、州及自治区、国家四级,统一按照《自治区卫生村标准》进行。评比结果〉65分的,可评选为县市级“卫生村”;〉75分的,可评选为州级卫生村;〉85分的,可推荐为自治区卫生村;〉90分的,可推荐为国家卫生村
四、评选条件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曾获得自治区、自治州卫生示范村和文明村荣誉的行政村等,逐渐扩大创建范围。原则上,力争每年在每个乡(镇)建好一个“卫生村”。
五、创建活动自下而上。各级卫生村创建活动由各县市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标准,逐一对照,自查不足,提出整改方案。县市级“卫生村”由各县市检查、考核、命名;州级由州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命名,满一年以上的,经州爱卫会组织初验,对基本达到“自治区卫生村”、“国家卫生村”标准的,负责上报自治区爱卫办。
六、建立奖惩机制。各县市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创卫活动,要与创建“文明村”、“平安村”等活动有机结合。对创卫的村要给予引导资金,对达标的要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州爱卫会将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改厕、创建卫生村),经常深入专项督导检查,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好、符合要求的,以通报形式予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工作进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按时上报创卫材料。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卫生村的请示、汇报材料、实施方案及活动开展记录、图片等有关材料上报州爱卫办。
附:1、巴州州级卫生村审定书
2、州级卫生村申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