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卫传〔2012〕11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政工办,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要求,现就做好我师2012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程序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高级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分审核和换证工作,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验证后,携有关证明学分材料到师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合格,再统一到兵团卫生局审核盖章,交兵团人事局验印。
(二)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师卫生局审核登记,到师人事局验印。
二、审核依据
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审核依据。
三、审核要求
(一)学分审核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年所获学分须达25个学分,其中I类学分:师级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须达14学分(国家级学分不低于5学分);团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须达12学分(国家级学分不低于5学分)。
(二)指令性培训项目(2009年、2010年、2011年医学人文知识系列全员培训等)所获得的学分或合格证明,将作为2012年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三)凡使用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各单位在审核中要对学分证明中所列的相关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举办地点、举办时间、所授予的学分数等进行严格把关。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涂改、举办单位未盖公章和项目负责人未签字等情况的学分证明,均视为无效。
(四)对参加疆外学习获取的纸质学分证明,须由本单位出具学习通知原件(领导批示)及报销凭证的复印件。
(五)学分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职务晋升、执业注册、聘任聘用和年终考评等内容。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组织管理,严格学分审核,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各单位卫生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把学分审核工作做好。
(六)初审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纸质需加盖公章),并以Excel格式制成电子文档与送审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卫生局。
四、审核时间
2012年学分审核时间定于7月23日至7月27日,逾期不再办理。请各单位将《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与学分证明材料收齐后统一到师卫生局办理。
联系电话:师卫生局3836094 师人事局3757399
联系人:胡宁 郭嘉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
农十二师卫生局
农十二师人事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