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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师社区卫生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新疆兵团十二师卫生政务网 更新:2013/8/8 字体:

师卫发〔2013〕18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国资公司党群部,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师医院:

现将《十二师社区卫生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师卫生局

   2013年7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二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标准

 根据兵团、十二师医改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配置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与职工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目标,围绕城市、依托城市、服务城市、发展城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领卫生事业发展,以人群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核心,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2.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师范围基本建成设置合理、配套设施和人员落实到位、服务功能完善、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职工居民可以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能够在社区得到有效诊治和管理。

二、设置原则

按照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各团场辖区为单位设置,由团场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每5000-10000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室按照连队所辖区域设置,也可在人口较少的社区(区域)设置服务室。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及设置规划

团场医院及连队卫生室现状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床位数

医院建筑面积

卫生室数量

备注

1

一○四团

10

2

五一农场

8

3

三坪农场

9

4

头屯河农场

5

5

西山农场

6

6

二二一团

6

7

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

8

师疾控中心

合   计

44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情况

单位

规划情况

规划分布

中心

服务站

服务室

卫生室

一〇四团

1

3

3

9

3个社区站(园社区、南社区、四连和九鼎批发市场)、3个服务室(东社区、大浦沟社区、北社区)

五一农场

1

2

三坪农场

1

3

头屯河农场

1

3

保障性住房区两个服务站,绿洲街南社区一个服务站

西山农场

1

2

2

2个社区站(烽火台小镇、场部社区)、2个服务室(八道湾材料厂、煤矿)

二二一团

1

7

养禽场片区

2

通嘉世纪城、新天润社区各1个

大寨沟住宅区

1

映像南湖小区

1

芳婷社区

1

合计

6

14

9

16

说明:1.六个团场医院设制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一○四团桃园社区及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寨沟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室为已建成;西山农场两个社区卫生服务服务站,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保障性住房区各一个卫生服务站需今年建成;其他机构2014、2015年陆续建成。

3.一〇四团保留六连、七连、蔬菜站、畜牧连、九连、牧一场、牧二场(黑家沟)、牧二场(孔萨拉)、牧三场9个连队卫生室。

4.二二一团保留三连、四连、五连、煤矿、水管所、八连、九连7个连队卫生室。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业务用房、设备、人员标准设置。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能够满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诊疗、检查、康复、预防保健、居民健康信息收集利用等需要的常用设备和工作场所。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团场医院实行一块机构、两块牌子,承担辖区居民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团场医院同时挂××团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

1.房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床位至少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2)预防保健科室

计划免疫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3.人员配备: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9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护比例不低于1:1,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设有病床的,每5张病床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4.设备配置标准

(1)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康复训练与理疗设备。

(2)预防保健设备

免疫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相关设备。

(3)辅助检查和其他设备

心电图机、X光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

(4)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设病床的应配备与之相应的设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1.房屋: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科室设置: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3.人员配备: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医护比例不低于1:1,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每站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

4.设备配置标准:基本要求为,一是重点投入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设备,突出预防保健功能合理配置;二是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1)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康复训练与理疗设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健康教育设备、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职能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2)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疾病、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

(3)实施预防接种,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重大传染病社区防控,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重点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6)精神卫生服务。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7)卫生信息管理。根据上级规定,收集、报告服务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

(8)妇女保健。提供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和宫颈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预防和筛查。

(9)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进行儿童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10)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保健。对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进行登记和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定期随访管理,提供健康指导。

(11)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体检服务。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

(5)转诊服务。

(6)康复医疗服务。

(7)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室(连队卫生室)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室按照《兵团连队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0〕10号)中连队卫生室标准设置。

1.房屋: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具备取暖设施,具备保护患者隐私的基本条件。

2.科室设置:设有全科诊室、药房(可兼作健康信息管理室)、治疗室、观察室(可兼作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宣教室)、值班室等工作室。设有日间观察床,各室要有醒目标识。

3.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连队或区域,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或具有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城市社区至少1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服务人口在500人及以上的连队应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或有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4.设备配备:

(1)基本设备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身高体重计、高压消毒锅、清创缝合包及器械、出诊箱、治疗盘、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材、医用贮槽、方盘、压舌板、止血带、诊查床、观察床、紫外线消毒灯、理疗仪、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换药器械、有盖污物桶,办公桌椅、药品柜、档案柜、候诊椅、治疗台(推车)、疫情报告电话、相应的照明设备等;

(2)有治疗、抢救、急救常用药品,并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内服与外用、常用与特殊药品按类分开放置。所备药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医疗需求选用,品种不少于120种。

5.服务职能

公共卫生服务

(1)根据兵、师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统计报告辖区内卫生信息,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

(2)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倡导职工群众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辖区疫情报告,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免疫规划、爱国卫生工作;协助有关机构对环境卫生、水源卫生、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粪便处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4)协助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为职工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7)为妇女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保健指导。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及指导。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8)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健康指导。

(9)提供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实有人口个案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

(10)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上级布置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基本医疗服务

(一)进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对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开展常规治疗,合理使用药物。

(二)在辖区现场实施应急救护。对急危重症病人进行早期干预、正确处理、迅速转送上级医疗机构。

(三)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医疗服务。

(四)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五、规划建设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由师统一规划,由所在团场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兵师两级给予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支持。

各团场(辖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服务人口等因素,依据方案确定的期限,明确年度目标,分年组织实施,完成规划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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