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办发〔2013〕48号
各团场,各集团公司,师直各事业单位,师政法机关:
现将《十二师辖区环境卫生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师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二师辖区环境卫生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创造整洁、舒适、优美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市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和我师实际,在师爱卫办、文明办、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印发《十二师辖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试行)》(师爱卫发〔2011〕6号)基础上重新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师各团场、各集团公司、师直各事业单位、师政法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奖励经费从师本级财务预算中支出。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环境卫生考核由师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十二师辖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修订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标准》分为团场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标准,师政法机关参照企事业单位标准(下同)。
第六条 考核形式采取集中考核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考核每季度一次,即:4月、7月、9月、12月各集中考核一次;经常性监督采取暗访形式,暗访每月进行一次。
第七条 集中考核评分实行季度评分和年度总评分。明查暗访评分办法为团场在每次明查暗访中得分90分(含)以上,在该季度考核总分中不扣分,85分(含)以上,扣1分,低于85分,扣5分;企事业单位在每次明查暗访中得分95分(含)以上,在该季度考核总分中不扣分,90分(含)以上,扣1分,低于90分,扣5分。
第八条 年度内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获得所在区、市(师)、省级(自治区、兵团)、国家荣誉和奖励的单位,年度环境卫生考核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累计不超过5分;年度内因环境卫生因素受到所在区、市(师)、省级督查组或相关部门通报、点名批评或发生重大环境卫生事件,且年度环境卫生考核不合格的,责成该团场(单位)分管环境卫生领导引咎辞职。
第九条 年度考核得分按照团场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标准分别评定,团场得分90分(含)以上、企事业单位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环境卫生优秀单位;团场得分85分(含)以上、企事业单位得分90分(含)以上为环境卫生合格单位;团场得分85分以下、企事业得分9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条 考核评定以各团场、各集团公司、师直各事业单位、师政法机关为考核单元。其所属下属单位由各团场、集团公司、师直事业单位、师政法机关考核,师爱卫会组织抽查。
第三章 奖励、处罚
第十一条 经过环境卫生年度考核,团场得分前三名(且90分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含师政法机关)得分前三名(且95分以上)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师财务预算。受奖励单位奖金的50%可用于本单位对辖区单位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奖励,另50%用于本单位爱国卫生组织机构部门或个人奖励,个人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团场得分不足85分的单位罚款5万元,企事业单位(含师政法机关)得分不足90分的单位罚款2万元,上述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环境卫生领导分别罚款5000元,罚款资金缴师财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团场、各集团公司、师直各事业单位、师政法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二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十二师辖区环境卫生考核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