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考试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完成保密室的自查工作,并经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后于5月4日前将情况报卫生厅人事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