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卫计发明电〔2013〕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召开的全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件视频会议工作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今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卫办字〔2013〕459号)基础上,对卫生系统安全大检查再安排、再部署,集中开展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以及卫生系统其他机构。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内卫办字〔2013〕459号文件印发之日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结束,采取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相关要求
(一)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立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立即制定详尽有效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要求。
(二)全区各级卫生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与领导班子成员一道,带领专家,深入基层,深入医疗卫生机构,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特别要注意盲区和死角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对医疗机构(包括驻呼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督查工作,按照内卫办字〔2013〕459号文件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除自治区疾控中心、地病中心、卫生监督所、血液中心、卫生信息中心、健教所、国际交流中心、国外贷款服务中心、医学杂志社、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药采中心等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督查外,其余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隶属于卫生系统的学术和培训机构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查;
3.嘎查村卫生室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一体化管理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督查;
4.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五)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排查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和每一个安全管理环节,深入细致、全面彻底地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决防止走过场。要在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查即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盟市、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卫生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要加强系统内部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请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有关单位,务于2013年9月20日前,将本盟市、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通过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外网办公协同平台,报送到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联 系 人:乌 云
联系电话:0471—6944180
附件:全区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013年6月27日
附件
全区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卫计发明电〔2013〕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精神,落实全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件视频会议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和自治区王君书记、巴特尔主席重要指示及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大检查纳入全区各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全面摸清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医院等单位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检查方式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毕力夫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许宏智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 组 长:贺丰奇 自治区卫生厅巡视员
云治厚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乌 兰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蒙中医局局长
尹赤林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占国 自治区驻卫生厅纪检组组长
成 员: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局)负责人,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卫生厅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方式与工作分工:采取医疗卫生单位自查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与督查的方式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对医疗机构(包括驻呼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督查工作,按照内卫办字〔2013〕459号文件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除自治区疾控中心、地病中心、卫生监督所、血液中心、信息中心、健教所、国际交流中心、国外贷款服务中心、医学杂志社、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药采中心等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督查外,其余公共卫生机构(包括隶属于卫生局管理的学术和培训机构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负责督查;
3.嘎查村卫生室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其一体化管理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督查;
4.自治区卫生厅安排对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四、检查内容
(一)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患者和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场所、设备和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在对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1.消防安全措施: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电室及电线电路,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医院,要特别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检查;
2.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病原微生物运输、储藏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3.重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承压锅炉和其他承压设备容器、大型设备、电梯、空调及空气净化、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和管路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4.维稳和综合治理落实情况。重点部位、部门的防盗、防抢措施;化解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维护医院稳定措施;本单位司机和职工安全驾驶教育培训等;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防盗教育和培训情况;医疗机构对医院住院患者及其家属安全知识,特别是应急疏散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以及病房安全管理等;
6.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情况。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学习和落实;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建设、培训和落实;在用医疗设备、仪器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医用垃圾处理情况等;
7.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应急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与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五、进度安排
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从2013年6月8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与检查方案制定、宣传教育动员同部署、同实施,结合卫生行业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自查自纠(7月15日前)。
1.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内政办发电〔2013〕31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及本方案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由属地管理的除外),务于7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通过自治区卫生厅政务外网办公协同平台报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医疗机构已从6月8日启动),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全员参与、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自查自纠工作务必在7月15日前完成。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7月16日~8月15日)。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安全大检查督查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查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2.确保安全大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各旗县(市、区)卫生局统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并督促苏木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进行检查。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8月16日~9月15日)。
全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在自查、督查和整改过程中,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集中开展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在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卫生厅政务外网协同办公平台报自治区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