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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包头市卫生学校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意见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包头市卫生学校:

目前,在我区各地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有一部分人员毕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成立的旗县级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卫职校),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卫职校属于技工学校,其学历不属于正规的中专学历,不能作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同时,这一部分人员长期在基层工作,缺乏继续学习的条件,医学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缺乏提高的机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促进和谐内蒙古建设,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着眼实际,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卫生厅、教育厅决定委托包头市卫生学校设立普通中专卫生保健专业,招收卫生院在职并具有卫职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书的卫生人员,为农村牧区培养更多适用的卫生人才。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包头市卫生学校开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保健专业是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委托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厅推荐招生,没有经卫生厅、教育厅授权,不得自主招生。

二、2009年,包头市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招收卫生院在职在岗并具有旗县卫职校临床医学学历的卫生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8月31日后出生)。

三、2009年经卫生厅推荐参加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的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毕业后取得的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执业助理医师报考学历依据。

四、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保健专业实行脱产全日制学习。

五、包头市卫生学校要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师资培养,进一步完善卫生保健专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拓展实习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当地高等医学院校的支持,确保为农村牧区培养出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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