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各公安边防支队,边防检查站,边防指挥学校,教导大队,边防总队医院:
为加强内蒙古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 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合作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 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合作工作机制
为加强内蒙古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卫生、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合作工作机制,保障公安边防部队官兵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部队传染病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疾病发〔2010〕22号)要求,结合我区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经自治区卫生厅和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双方协商决定,卫生与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联防联控建立如下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公安现役边防部队传染病联合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疾病控制处处长和内蒙古边防总队卫生处处长担任。协调小组负责传染病联合防治相关政策制定、疫情报告、处理的组织协调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执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和内蒙古边防总队卫生处,负责公安现役边防部队传染病联合防治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联合防治执行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公安边防总队医院,负责公安现役边防部队传染病联合防治日常工作的组织、例会、业务技术指导、培训等具体事宜,共同研究部署相关联合防治工作。
联合防治执行办公室要确定联络员,负责定期交流联合防治工作情况,相互通报疫情及相关工作信息等工作。
各相关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定络员。
二、建立疫情报告与通报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发现公安边防部队现役人员出现规定的传染病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
公安边防部队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联合防治执行办公室要定期向公安边防部队通报所属地区疫情和发展趋势。公安边防部队应主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传染病流行情况。
三、建立就诊方便制度
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报告时,应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优先安排诊治及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对公安边防部队传染病病员优先进行诊治。
公安边防部队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主动与驻地医疗机构联系,建立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配合做好传染病病员的运送、隔离、诊治等工作。
四、建立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培训制度
公安边防部队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举办的预防、控制、检测、治疗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培训班,提高自身传染病防治处置能力。属地卫生行政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举办相关培训时要邀请公安边防部队医务人员参加。
自治区疾控中心要帮助公安边防部队培训防疫人才。公安边防部队每年安排1-2名医疗防疫人员进行业务进修或参观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