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学校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饮用水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学校医疗机构执业、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彻底摸清目前全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情况,促进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改善教学、生活环境,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身体健康,确保学校卫生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传染病防控日常管理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校医院(医务室、卫生所)依法执业等情况,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状况,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检查内容
(一) 学校传染病防控
要结合传染病疫情或传染病发病季节特点,科学有效地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学校按照卫生、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报告、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各项防治措施,预防校园传染病疫情发生。
(二)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
监督和指导辖区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要求设置校医院或卫生室、保健室并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校医务室、卫生室应当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医师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在监督中发现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治疗活动、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对辖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预案、制度的建立和事件报告人员的配备以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结合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的监督工作,督促学校排查风险隐患,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教学卫生及生活设施
结合年内新建、改建、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舍、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建筑、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宿舍、厕所等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状况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五)学校生活饮用水
掌握辖区学校饮用水基本情况,重点开展对作为学生饮用水源的二次供水、学生直接饮用的各类饮水和各类饮水设施设备卫生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学校建立和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防范介水传染病和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培训
2012年4-5月,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将工作内容及时通知学校;对卫生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员和学校分管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培训。
(二) 检查阶段
2012年5-9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核对各类检查表、汇总表,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书面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有检查资料备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分别存档。
(三)督查阶段
2012年9-11月,自治区卫生厅对部分盟市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场查阅学校卫生监管档案资料,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卫生监管档案建立情况。督查结果将全区通报,同时纳入本年度对各地卫生监督工作的年终考核。
(四)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
1.各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分析2012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于2012年11月10日前向盟市卫生监督机构上报辖区工作总结及附件1-6的书面版和电子版。
2.盟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全面收集和审核各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材料的基础上,对本盟市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和总结,尤其针对问题要提出建设性意见。盟市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连同审核汇总后的本级及各旗县区附件1-6以书面版和电子版的方式于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电子邮箱:nmwsjds9@sina。com)。
辖区工作总结(书面版和电子版),应当包括辖区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内容基本情况、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学校,要具体说明单位名称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跟踪复查情况;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附件1《2012年全区学校卫生工作情况检查表》要求一校一表,旗(县、区)及盟市各备份一份存档,一份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认真组织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学校保健室和教学卫生及生活设施的技术指导及日常监测工作。
学校要切实强化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二)各级卫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组织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巩固监管成效。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的学校,卫生、教育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对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各地根据本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对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填报内容认真核对,补全空缺项目,及时变更相关内容。
(四)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类学校的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每校一次,检查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对去年存在问题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到位的学校,应当增加监督频次,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档案。各地除了进一步健全学校卫生综合性业务档案,汇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题工作资料、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稽查、各类学校卫生报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资料外,还应进一步以学校为单位全面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分户档案,汇总各学校基本情况、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等相关资料,实行一校一档动态管理,学校分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六、联系方式
(一)内蒙古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29695(传真)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63号
邮政编码:010055
(二)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韩景文、孙志忠
联系电话:0471—4930793、4918501(传真)
电子邮箱:nmwsjds9@sina。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1.2012年全区学校卫生工作情况检查表
2.2012年学校饮用水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12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检查汇总表
4.2012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5.2012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单位一览表
6.2012全区各类学校摸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