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2013〕140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2013〕141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0日起,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事项由区县卫生局受理。为做好我区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受理范围和方式
(一)延续注册对象
执业机构所在地为丰台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五年)需要继续执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精神病史、色
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存在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况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3.注册有效期已过期的。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集体办理延续注册汇总表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办理方式
1.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延续注册申请。
2.各医疗机构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时,请填写集体办理延续注册汇总表,按照汇总表顺序在延续注册申请表右上角编号,顺序摆放护士执业证书,20份为一组。
3. 各医疗机构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前,应完成《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护士延续注册的信息录入。未购买软件的医疗机构,请于每月11日-20日期间的工作日提交注册申请,非受理日前往办理,原则上不予受理。
4.个人办理延续注册申请的,请于每月1日-10日、21日-30日期间的工作日提交注册申请,非受理日前往办理,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变更注册受理范围和方式
(一)变更注册对象
拟执业机构所在地为丰台区,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护士。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办理方式
1.须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不予受理。
2.为有序做好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请拟变更注册的申请人于每周二至周五期间的工作日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三、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工作程序
符合以上护士执业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条件的,向我区卫生局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审核合格及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核发证书。经审核有《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拟不予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经审核合格准予延续注册的,方可继续从事护理工作。
(二)根据《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证书的,仍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办理申请。
(三)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所需申请表格可从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网站(www.ftwsj。gov。cn)的“网上办公”栏目自行下载。请申请人按照填报说明正确填写,顺序整理、核对齐备纸质材料。
(四)我局自2013年8月9日起,受理相关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事项申请,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后续通知。
五、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3号丰台区卫生局1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 16:00
咨询电话:63811116-6109
附件: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名单
4.延续注册授权委托书(样例)
5.集体办理延续注册汇总表
6.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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