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监督〔2013〕9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37号)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和我省有关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