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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问题咨询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7/1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2]1473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问题咨询
重庆市卫生局
您好,我是华润三九医药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贵局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的《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 年版)》(渝卫医 [2012] 150号)文件,有如下问题咨询:
1、目录内的药品名称,是否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
2、目录中“非限制使用级”药物包含“头孢唑林”,我公司生产的“五水头孢唑林钠”在SFDA颁发的批件、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均标明“五水头孢唑林钠”的 [规格] “按头孢唑林计算”。请问“五水头孢唑林钠”是否应包含在目录内,按“头孢唑林”作为非限制级别药物管理?

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华润三九医药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贵公司给渝卫生信箱【2012】1473号来信已收悉,我局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抗菌药物实行了分级管理。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五水头孢唑啉纳入分级管理目录,按头孢唑啉管理,不单独列出。
此复
2012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
2012-10-17 17:29:06
监评信息: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011【评定时间】2012-10-17 1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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