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妇幼 [2013] 10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及时组织学习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卫生资格考试网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0号)、《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www.med126.com/jianyan/国卫办妇幼发〔2013〕4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对产科安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和产妇健康权益的重要性认识。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就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推进母乳喂养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对于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规,一查到底,从严从重处罚,决不姑息。各市、各省级医疗机构要将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厅妇幼处。
三、加强产科安全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对照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内容,逐一对照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防《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或遗失。要提高对产妇和新生儿信息保密意识,增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死胎死婴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环节管理,防止失职渎职事件发生。各地要将产科安全管理检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厅妇幼处。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将于10月下旬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