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3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一)时间:从2014年2月17日开始至2014年4月30日结束。
医疗机构 | 校验时间 |
市直市管职工医院、民营医院 | 2月17日----3月16日 |
市管门诊部、诊所、卫生室 | 3月17日----3月31日 |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4月1日-----4月13日 |
矿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4月14日----4月30日 |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从山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用房证明;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表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职称证》复印件;
6、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处理合格证明。
以上提交材料均A4纸装订,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方法
1、实施机关
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的校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委托各县(区)负责校验及县(区)直管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校验。校验许可证应缴纳的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校验现场审验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药品数据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内不得执业。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的;
3)经核实有承包租赁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科室的;
4)消毒供应室不合格的;
5)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的;
6)消防、污水处理不合格、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处理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8)不按规定刊播医疗广告的;
9)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4、校验流程
提交材料---现场审验---入网登记---集中审核
5、注意事项:
1)正确详细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书上的每项数据将录入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和《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中,系统中数据不全者,将无法进行下一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更换。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意项内容需变更者,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相关材料。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时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并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征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同价行字〔2010〕124号)文件精神,及时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4)在校验周期内参加等级医院评审并有相应等级评审结论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其校验进行现场审查。
5)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未进行级别确定的医疗机构,本年度将于4月30日前完成级别确定。
三、要求
1、提高认识,健全制www.med126.com度。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保证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2、严格标准,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建立以医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校验及时、审查全面,不走过场。通过校验,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各单位应按照《山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认真自查,保证年度校验顺利实施。
3、加强本辖区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库和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
附件:山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大同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