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医函〔2013〕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辛集、定州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我委组织专家对张家口市建国医院等14家医院血液透析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河北省人民医院等4家医院增加血液透析机情况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综合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经研究,同意张家口市建国医院(透析机15台)、张家口仁爱医院(透析机5台)、望都县医院(透析机5台)、安新县医院(透析机5台)、博野县医院(透析机5台)、容城县人民医院(透析机5台)、清苑裕东医院(透析机5台)、内邱县人民医院(透析机6台)、平乡县人民医院(透析机5台)、南宫市人民医院(透析机7台)、内邱县中医院(透析机5台)、涉县人民医院(透析机9台)和景县中医院(透析机5台)等13家医院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技术;同意河北省人民医院透析机台数增至28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透析机增至26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透析机增至63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透析机增至40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透析机增至12台。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每例患者透析诊疗工作完成后,登录“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系统”(登录名和密码请与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获取),及时www.med126.com/pharm/完成病例登记报送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
医.学全在线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