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指导函〔2013〕4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精神,我委决定继续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2013年评选工作
(一)申报条件。
1.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国优”单位)重点评估指标要求(指标见附件1);
2.获得省级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省优”单位)称号3年以上,或近3年连续在省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
(二)评选程序。
1.县级自愿申报:申报县(市、区)进行自评,向地市级人口计生委提出创优验收的申请。
2.地市级择优推荐:地市级人口计生委进行初审,在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向省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推荐候选“国优”单位。
3.省级评审验收:省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对候选单位进行评审验收,进行综合排序。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上报拟命名的“国优”单位名单及其排序。
4.国家核查授牌:我委对各省(区、市)报送的评审及排序结果进行核查后,将确认的“国优”单位名单予以公示,统一命名授牌。
(三)上报材料。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应当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2013年优质服务创建规划(计划)、评审验收报告、拟命名的“国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优”单位名单及其排序。
2.“省优”单位名单,3年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排名。
3.2013年“国优”单位申报材料(包括当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等)。
4.对以往命名的“国优”单位动态管理情况报告。
(四)组织管理。我委指导司负责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归口管理与协调。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要指定职能处室负责2013年的评审组织工作。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于12 月3 日前将责任处室和联系人名单报送指导司。
(五)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评审程序,保证创建质量,严禁弄虚作假。为切实减负增效,妥善处理好创建活动与年终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工作的关系。严肃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杜绝评选中的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今后改进方向和主要措施
2002年国家启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踊跃参与,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有力推动了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了干部队伍素质和服务管理能力,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欢迎。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要逐步完善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妥善应对人口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构建服务管理新机制。2014年起,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委将加大改进创新的力度,推进创建活动健康、稳步、深入发展。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依法管理、综合服务水平为落脚点,以让群众更加满意为标准,继续深化创建活动,加快实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覆盖。
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是协调发展。按照“六好”的目标和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三是因地制宜。把国家创建要求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突出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四是分级负责。建立国家指导、省级评审、县级为主创建的工作格局,激发各级参与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指标体系。强化综合性和导向性指标,更加注重考评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的落实、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的状况、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工作经费投入情况、依法行政和便民维权。
二是健全评估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暗访、第三方调查、行风评议、来信来访等多种办法,利用统计、公安、教育、民政等多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将县级自查与上级抽查、平时督查与验收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评估验收程序,避免突击创建现象。
三是实施定期复评。严格控制先进示范单位数量,确保创建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14年开始,取消称号终身制,以3年为一周期开展全面复评。未通过复评的,取消称号。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抽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明显低于当地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严重技术服务事故、工作水平严重滑坡或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及时撤销称号。
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减少“国优”单位考核频次。各地要加大对“国优”单位的经费、项目等支持力度。对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记功奖励,优先推荐提拔使用。对创建活动中进步明显的单位,也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肯定。
六是突出社会参与。坚持“开门”搞创建,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各地要利用12356热线、进村入户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开创建活动标准、方案、过程等,增强创建活动透明度。国家和省两级在“国优”单位命名前,要在政府网站、中国人口报、健康报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和评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联 系 人: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张君华、柳清海
联系电话:(010)62030573、62030519
传 真:(010)62030573
电子邮箱:kaohezhidao@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
邮 编:100191
附件:2013年“国优”单位重点评估指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