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根据扬州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扬纠办[2010]28号)和《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规则(试行)》(扬药招管字[2010]8号)文件精神,通过药学专家对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报备案申请药品进行评审,同时经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医学考研网办公室审定,现将具体讨论通过药品(详见附件)进行公布。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讨论通过品种
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公室
扬州市药品耗材采购监督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