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4〕3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要求,顺应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全市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开放、公正、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印发的《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扬府办发[2007]6号)进行修订,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实现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资源优化、功能完备、分级诊疗、就医方便的目标,提高全市城乡医疗服务质量。
第一章 医疗服务需求及供给情况
第一条 区域人口及医疗服务需求
1、区域人口。扬州市域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市区总面积235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总面积约640平方公里。全市2013年户籍总人口459.84万, 老年人口占20%左右,城市化水平59.98%。
2、居民患病情况。根据江苏省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统计(以下简称“全省调查统计”),居民两周患病率为25.08%,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24.28%。以此推算,我市年患病人次数在3000万人次左右,其中:市区年患病人次数在1500万人次左右。患病率较高的慢性疾病依次是: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胃炎和老慢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
3、居民就诊情况。据全省调查统计,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2.05%(其中:城市10.09%、农村12.88%)。以此推算,我市年门急诊人次数应达1441万,其中:市区年门急诊人次数应达720万。2013年,全市实际门急诊人次数为 2387.25万人次,占患病人次的79.57%,为应就诊人次的1.67倍。全市居民两周患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4、居民住院情况。据全省调查统计,居民年住院率为5.79%(其中:城市6.12%、农村5.65%)。以此推算,我市年住院人数达26.6万。其中:市区年住院人数应达14.6万。2013年全市住院病人实际统计数为52.60万人次,为应住院人数的1.98倍。全市及周边地区住院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第二条 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1、机构配置。据2012年扬州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全市共有医疗机构1903所(内:民营医疗机构587所, 占 30.85%)。其中,医院59所(内:民营医院37所, 占62.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0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57所、卫生院82所、村卫生室969所、门诊部118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481所);专业医疗机构3所(急救中心〈站〉2所、采供血机构1所)。
2、床位配置。2012年末,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17704张,其中:医院床位12786张(占72.2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285张(占24.2%),专业医疗机构床位613张(占3.46%)。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数为3.8张,其中,扬州市区为3.99张(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发展规划为4张)。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82.97%,其中:医院9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9.26%,卫生院46.66%。
3、人员配置。2012年末,全市卫生人员总数27618人,其中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2841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8818人(其中:执业医师7581人),注册护士8240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5.36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为1.97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1.85人。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全市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2015年底达 4.1张,2020年底达4.5张。全市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数2015年底达5.1人,其中执业医生2.0人、注册护士2.0人;2020年底达5.3人,其中执业医生2.3人、注册护士2.2人。
第四条 设置原则
1、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坚持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医疗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努力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统一规划,均衡发展。适应不同层次需求,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主要由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按县、乡、村三级网络的原则建设;坚持城乡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资源共享。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4、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在同一区域中需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同时兼顾城乡与边缘地区的需求。原则上,城市500米直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已设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村不再设置其他医疗机构。适度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建设规模。
第五条 设置方案
1、综合医院设置
(1)三级综合医院设置。全市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4所,现已有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所。规划期内,在条件具备的二级综合医院中再发展1-2所。三级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控制在1000~2000张之内为宜。
(2)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坚持每15万至20万人左右配置1所二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床位数参照部颁标准确定,原则上以500张床位为宜,控制在1000 张以内;不再批准设置2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支持和引导城市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向以康复为重点的专科医院转型。
(3)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全市不再新设一级综合医院。现有一级综合医院逐步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2、中医医院设置
(1)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全市规划设置三级中医医院1-2所, 现已有扬州市中医院1所。规划期内,在条件具备的二级中医医院中发展1所。医院床位配置以部颁标准为最低限,控制在1000张以内。
(2)二级中医医院设置。市及各县(市、区)完善二级中医医院建设。
(3)一级中医医院设置。在目前无二级中医医院的县(市、区), 可选择中医药服务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改建一所一级中医医院。
3、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中西医结合医院。
4、专科医院设置
(1)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全市规划设置三级专科医院4所:现有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传染病医院2所,规划设置儿童医院1所、精神病医院1所(扬州五台山医院暨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床位配置,以部颁标准为最低限,在1000张以内为宜。
(2)二级专科医院设置。新建专科医院原则上设置为二级以上规模。各县(市、区)完善二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康复、口腔、眼科、护理等二级特色专科医院。原则上,社会资本新设置的专科医疗机构床位数不应低于100张。
(3)严格控制产科设置。根据现有产科规模,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增设产科,如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产妇数量增加,产科床位需要补充时,应严格审批程序。各医疗机构的产科设置、服务职能和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扬州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标准要求。各县(市、区)、乡(镇)区域,可在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置产科(服务人口在 10万人左右)。
(4)严格控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含妇产医院)设置。市、县(市)和户籍人口50万以上的区分别建立1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妇幼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规划、设置、举办,原则上每3至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方按每1万左右居民设置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和站的建设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标准,逐步推行“中心、站一体化”管理。
(2)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
城区门诊部、诊所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城区门诊部及以下规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应突破现有总量。
(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每个建制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每3000—5000人口设立1所村卫生室。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6、院前急救机构设置
进一步加快我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建成市急救中心、县级急救医疗站、乡镇急救医疗点,以及相关招生简章医院构成的履盖城乡的急救医疗网络,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统一管理,运转规范,快速可及,可持续发展的医疗急救网络,不断完善“15公里半径医疗急救圈”。
7、采、供血机构设置
完善全市采、供血机构体系建设,规划期内,完成市中心血站搬迁, 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统一管理的采、供血网络体系。
第六条 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根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中心城区(江都、邗江、广陵三个区及境内各功能区)医疗机构布局按照“保留原有、填补空白”的原则,分4个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区,实行统一规划、分区配置。
1、中部分区(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江阳路、北至平山堂路、西至润扬路一线)。此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比较密集,规划期内,不再新建综合性医疗机构。其中,扬州市古城区(东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护城河、南至古运河,约5.1平方公里),不再增设医疗机构。
2、西北分区(东南沿京杭大运河、平山堂路、润扬中路、江阳西路一线,西北至扬溧高速公路)。此区域内,重点建设扬州市笫二人民医院(市惠民医院)。随着人口增多及对外交通的发展,在此区西北片可设置1所综合性二级医疗机构。
3、南部分区(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长江、西至扬溧高速公路、北至江阳路一线)。此分区内保留现有乡镇卫生院,现有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根据需求,此分区内规划设置1-2所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
4、东部分区(东至京沪高速南延线,南至夹江,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扬溧高速)。此分区为城市东扩区域,规划新建1-2所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现有一级医疗机构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在中心城区兴办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眼科、医学美容、康复、护理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及中医坐堂诊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养老服务。
第七条 设置审批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初审或审批。
重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设置,实行部门会办制度,由卫生、发改、规划、人社、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联合审批,并实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第八条 信息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凡新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均应在其选址处进行公示,主动听取利益关系人意见。需要听证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进行。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九条 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统一协调全市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依据《条例》有关规定,整顿现有医疗机构,遏制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在规划原则指导下,合理配置城市、农村医疗机构布局和发展规模,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控制建设规模,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强化内涵建设,走内涵发展道路;要以社会需求为依据,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方式,调整服务结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对现有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性调整,能通过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的问题,不再通过增设医疗机构解决。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自身的职责和功能,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并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合医学检验网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
第十二条 完善政府投入机制
增加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其增幅不低于同期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切实解决特困人群、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问题;对社区卫生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科研教育实行定额补助。以项目拨款的投入方式,着重扶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
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发展基金, 并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同步。
第十三条 放宽社会资本市场准入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重点投资建设中西医结合医院,积极兴办康复、口腔、眼科、护理等专科医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门诊部、所)。进一步改善民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1、各地政府在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设置,按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充分留出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并配以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的办法建设。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3、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可通过资源整合,利用调剂集体企业、学校、办公用房的办法,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修订稿为市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应制定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计划。本规划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负责对本规划进行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