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准许,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准许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www.med126.com、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第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准许证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从头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登记手续。”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规定,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举行为期5日的审批公示,公示期满无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方可组织开展设置审批,如公示期间一旦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举行调查核实,未举行核查的不得准许设置。
(六)《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385号)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举行设置审批、登记登记和校验时,必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资金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
(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
(八)《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
2、300张床位以下专科医院;
3、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
4、医疗美容诊所、门诊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所设置医疗机构不符合登记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土地应用、规划创建或业务用房产权、应用等证明材料;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阅历(包括有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等)、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www.med126.com/Article/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构造、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波及;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起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登记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6、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四)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格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如拟设医疗机构在顺庆以外的县(市、区)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包括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当地如无《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六)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
(七)《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南充市涪江路19号老市政府内3楼)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受理后,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在设置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和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举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市卫生局医政科组织专家举行论证;公示期间一旦有实名书面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举行调查核实,未查实前不得准许设置;
(四)南充市卫生局医政科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依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领导审批同意,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准许,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效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和公示的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