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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印发《有关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公告
来源:信阳市卫生局 更新:2014/5/26 字体:

 
 
 
 
 
 
信卫〔2013〕79号
 
 
信阳市卫生局
印发《关于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各民营企事业医院: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巩固“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成果,根据国家卫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义诊活动的规定精神,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15日
关于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长效机制的实施 意 见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扎实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尽力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活动目标
通过经常性、规范化地开展义诊活动,建立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服务长效机制,加强健康和医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热心服务群众,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活动主体
全市一级以上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为辅,民营企事业医院自愿参与。
三、活动内容
为全市人民群众无偿提供医疗、疾病预防、保健咨询。主要进行常见病、慢性病和季节多发病的咨询及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学常识和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科学就医、健康生活。进行季节性传染病的防治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大讲堂活动。
四、活动时间、地点
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公共场所的义诊统一在每周六上午7:00-11:00开展义诊活动;乡镇、社区、学校、养老托幼机构、军营、企业、机关等场所的义诊由各医疗机构按照义诊活动计划组织实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每月至少安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排一次。
(一)公共场所。市中心城区主要在广场、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参加单位有市直和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直属医疗机构及解放军154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具体地点由医疗机构申请,由市卫生局协调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城区公共场所义诊活动由各县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安排。
(二)农村。由医疗机构根据城市支援农村的要求和农村的需求,制定义诊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市、县区卫生局备案。活动地点在乡村医疗机构。
(三)社区。由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对口支援的要求和社区实际需要,制定义诊计划,分别报市、县区卫生局备案批准。活动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学校、养老托幼机构、军营、企业、机关等场所。由医疗机构根据受诊单位群众需求,制定义诊计划,分别报市、县区卫生局备案批准。活动地点由医疗机构与受诊单位商定。
民营企事业医院根据自身能力和义诊地群众的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义诊计划,确定义诊地点,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五、活动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均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诊活动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义诊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信息报送、总结宣传工作,动员全体医务人员特别是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积极参与义诊活动。
(二)计划申请。每年年底前,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义诊活动方案,并将下一年度《义诊活动备案书》(见附件2)、单位合法资质证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义诊活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一并报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三)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备案计划开展义诊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计划;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宣传教育内容发放医疗机构实施;疾控部门应结合季节性多发病、传染病特点有选择地参与医疗机构义诊。
(四)总结提高。每年年底前,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活动经验,留存影像和视频资料,积极做好宣传。要做好统计汇总,及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义诊活动中,要认真填写《义诊活动登记表》(见附件4);每个季度末,医疗机构要将《义诊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医疗机构要将汇总表与年度义诊工作总结一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活动考核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义诊活动的实施开展情况纳入各医疗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中,通过定期或随机实地查阅档案、电话回访、实地暗访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义诊活动的组织管理、社会宣传、患者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义诊工作开展较好、患者满意度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义诊活动开展较差、未达到活动内容要求或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义诊活动的开展情况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新农合定点等工作挂钩,与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及绩效考评挂钩。
七、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热情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认识到长期开展义诊活动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务实为民、便民惠民,提升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的需要,切忌形式主义、功利主义。要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把好事做好。
(二)制定计划,周密安排。要制定切实可行、群众真正需要的活动计划。活动前,把群众的需求调研透彻,把活动安排细致,问题考虑周全。要提前与受诊单位沟通联系、征求意见,做好必要的宣传发动,提前组织人员、车辆,准备健康宣传资料及免费药品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义诊,还应提前备好折叠帐篷、桌椅、横幅等,维护义诊秩序,接受城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参加义诊人员须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计划管理,事前备案。医疗机构要在总结义诊活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合理编制下一年度义诊计划,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审查医疗机构义诊活动的合法性、活动内容有无积极意义,将符合要求的义诊活动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直医疗机构(含市中心城区民营医疗机构)义诊计划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备案;县区医疗机构(含本辖区民营医疗机构)义诊计划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备案批准。跨县(区) 开展义诊活动,经报市卫生局同意后,统一通知义诊活动所在地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级医疗机构和民营企事业医院原则上不得跨县区开展义诊活动。
(四)合法义诊,违规追责。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义诊活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任何单位未取得《义诊活动备案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均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取得《义诊活动备案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开展义诊活动,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医政、卫生、纠风及监督执法部门要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义诊活动进行明察暗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义诊活动;同时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批准备案的事项开展义诊活动的;
2、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没有相关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3、借义诊、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使用等名义推销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商品的;
4、借义诊的名义,夸大病情,诱导或接送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群众住院的;
5、义诊中开展医学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手术、治疗、进行人体试验等诊疗活动的;
6、超出核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宣传的;
7、以欺骗的手段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
8、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
 
附件:1、信阳市卫生局义诊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义诊活动备案书》
3、《义诊活动责任承诺书》
4、《义诊活动登记表》
5、《义诊活动情况统计表》
 
 
 
 
 
 
 
 
 
信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1:
 
信阳市卫生局义诊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曹  君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程  伟  市卫生局副局长
鲁阳明  市爱卫办主任
付炳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  杰  市卫生局副局长
齐文伟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李  萌  市卫生局调研员
沈大勇  市卫生局调研员
宋建荣  市爱卫办副主任
朱鸿善  市爱卫办副调研员
邓兴菊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成  员:张  毅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吴学良  市卫生局妇社科科长
刘学书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长
万顺江  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段红燕  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
黄  德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鲁  新  市卫生局规财科科长
王  琨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唐显东  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吕继富  市卫生局农卫科负责人
曾宪国  市卫生局医改办负责人
行  民  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窗口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杨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琨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义诊活动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
 
 
 
 
 
 
 
 
 
 
 
 
 
附件2:
 
 
 
 
 
义诊活动备案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义诊地点
义诊时间
义诊主题
义诊科目编码
参加医务人员数
备注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签字:
 
附件3:
义诊活动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及个人在义诊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若有违反,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1.严格按照备案的事项开展义诊活动;
2.不在义诊活动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做非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不误导、欺骗公众;
3.不聘请、雇用没有相关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咨询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时佩带我单位在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5. 在公共场所开展义诊不妨碍公共秩序,并服从城管等部门的管理;
6.义诊活动中不开展医学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手术、治疗、进行人体试验等诊疗活动;
7.不以虚假欺骗手段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
8.不借义诊名义,诱导或免费接送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群众住院;
9.在义诊活动中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10.不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义诊活动登记表
单位: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受诊人员
性别
年龄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义 诊 项 目 登 记
受诊人员签字
医务人员签名
满意状况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1
 
 
 
 
 
 
 
 
 
2
 
 
 
 
 
 
 
 
 
3
 
 
 
 
 
 
 
 
 
4
 
 
 
 
 
 
 
 
 
5
 
 
 
 
 
 
 
 
 
6
 
 
 
 
 
 
 
 
 
7
 
 
 
 
 
 
 
 
 
8
 
 
 
 
 
 
 
 
 

附件5:
义诊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名称
参加义诊医师人数
参加义诊护士人数
义诊人次
发放宣传材料数
义诊患者收住院人数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合计
 
 
 
 
 
 
 
 
 
 
 
公共场所义诊次数
农村义诊次数
社区义诊次数
学校、养老托幼机构义诊次数
军营、企业、机关等其他机构义诊次数
 
 
 
 
 
 
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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