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助产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助产机构产科建设,全面提升产科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助产机构产科建设达标验收,并换发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产科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一)达标验收范围
2011年至今全市产科建设达标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达标验收标准、内容
1、依据《陕西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基本标准(2013www.med126.com版)》,从功能任务、人员标准、科室设置、房屋面积、设备、药品配备、产科管理、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十个方面进行达标验收;
2、对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陕西省产科工作制度(2013版)》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查看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爱婴医院”创建成果巩固情况;
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5、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达标验收方法
采取座谈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核查、走访调查、培训抽查、急救演练和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综合验收。
(四)达标验收步骤
1、自查自改阶段(5月上旬—6月下旬):开展助产、结扎、终止妊娠业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2、县级初评(市级提高)整改阶段(7月):各县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单位上报市卫生局,初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市级验收资格。市级各医疗机构及县级初评单位对照标准整改提高。
3、市级验收阶段(8月):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市直市管机构及县区级上报的初评合格单位进行达标验收。
4、结果确认阶段(9月):根据达标验收结果,市卫生局研究确认全市产科达标单位,核发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将相关资料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严格换发卫生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结扎)工作,且有效期为三年。经研究,决定统一换发市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换发证对象
1、换证人员:2011年7月及以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仍在原岗位工作者。
2、新发证人员: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助产工作,申请助产技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参加《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者;申请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在本工作岗位从业3年以上,参加《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者。
(二)换发证程序
市级各医疗保健机构将本单位换证及新发证人员名单,按照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及人员标准要求如实填写摸底表,于2014年5月23日前,在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统一办理换发证手续。换发证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助产人员携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换证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产科建设工作,专题研究解决本县区、本单位产科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加强对产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人员培www.med126.com训提高,切实通过产科建设达标提升产科服务质量和水平。
2、各级助产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初评提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流程,严格执行产科各项规范制度,强化医疗安全和法制意识,确保机构设置、建筑规模、人员配置、产科设置与装备配备、技术要求达到相应级别医疗保健机构建设标准,质量控制指标达到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统一标准,切实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卫生局将对本次产科建设达标验收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市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 邓 芳
联系电话:3267265
电子邮箱: bjsfbyjibaoke@163。com
附件:1、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证人员摸底表点击此处下载
2、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发证人员摸底表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