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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厅有关加强台风灾后卫生系列防病工作的紧急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4/12/19 字体:

浙卫明电 [2013] 17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受“菲特”残留云系影响,全省普降大雨,尤其是浙北地区持续暴雨、大暴雨,汛情十分严重。省防指已于10月8日8时启动防汛Ⅰ级响应。为加强台风灾后的卫生防病工作,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卫生防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组织领导
&nbs医.学全在线p;  各地要充分认识灾后卫生防病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工作紧迫感。要进一步配合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卫生防病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卫生部门的各项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受灾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全力将洪水灾害对全省医疗服务秩序的冲击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监测,及时开展灾区疫情评估预警
   有洪水灾害发生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伤病情、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的信息报告,及时向我厅报送相关信息。要加强卫生应急值守,落实岗位职责,如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要及时规范报告。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灾后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重点加强与洪水灾害关联度大的有关自然疫源性疾病、肠道传染病等的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卫生应急措施,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有洪水灾害发生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调度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加强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出抓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环境消杀灭以及厕所、垃圾、粪便管理等重点环节,提早采取必要的卫生干预措施,特别是因灾导致供水系统破坏或水源污染的地区,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居民饮用水消毒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受灾群众能用上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卫生防病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开展宣教,广泛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要与新闻宣传、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滚动持续地宣传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和灾害期间容易发生的疾病及卫生防病知识,灾区卫生部门要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卫生防病宣传资料,通过医疗和卫生防病队伍、基层工作人员向灾区群众广泛发放,加强宣传。集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灾区群众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灾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请各市卫生局于每日17点前报送本地受灾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救灾防病队伍当日工作量(附件2),起迄日期为10月8日-12日。
   联 系 人:卫生厅应急办  孔令杰  缪小燕
   电 话:0571-87709126  87709087
   传 真:0www.med126.com571-87709084
   电子邮箱:yjb@zjwst。gov。cn
   附件:1.浙江省卫生系统受灾情况统计表
   2.浙江省卫生系统灾后防病工作量统计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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