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基层[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6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考核内容
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内容分综合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满意度四大部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项目见附件《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指导指标(2014年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细则,在省指导指标的基础上可增加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要求,明确考核指标分值,按照年度工作重点调整分配四个部分考核内容的分值比例,做到重点工作重点考核。新的考核指标从2015年1月起施行。
二、完善考核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乡镇卫生院在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定期组织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周期可以根据指标项目分类执行,业务性进展指标可采取每月考核,常规性业务管理指标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考核,综合性管理指标可以按年度考核。为保证考核质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三、规范考核结果运用
各地要逐步提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运行补助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要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比例确定补助比例。将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的经费补助和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紧密挂钩,对考核结果优秀和合格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全额拨付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扣减,建立“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绩效分配机制。
附件: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指导指标(2014年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